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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共赢机制分析与创新发展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03-06


作者信息

陈甬军(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文章内容  

一、共建“一带一路”十年成绩非凡

2013年9月7日,习近平主席在访问哈萨克斯坦时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共同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同年10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印度尼西亚国会上发表演讲时,首次提出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简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十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内涵不断丰富,架构日益完善,务实合作取得丰硕的成果,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共建“一带一路”十年成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国际共识持续扩大。十年来,中国与150多个国家、30多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3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等都把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倡导的合作共赢核心理念写进国际机制成果文件。这说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获得了各国人民的认同,影响力不断持续扩大,赢得了广泛国际共识。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十年间,聚焦“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主体框架,一批标志性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国和其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逐步构建起陆海空网四位一体,交通、能源、通信复合型的互联互通网络,有效提升了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基础设施便利化水平。美联储经济学家德·索雷斯等2020年对“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影响效应进行量化评估,研究发现“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将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4%,对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效应达2.9%。

  三是贸易往来持续增长。贸易规模稳步提高,共建“一带一路”贸易规模和效率明显提升。面对2008年以来全球贸易和投资增速放缓、经济增长乏力的状况,促进贸易畅通为全球复苏注入强劲动力,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内容。十年间,中国与“一带一路”合作伙伴货物贸易金额从2013年的1.06万亿美元增长到2022年的2.07万亿美元,年均增长8%。跨境电商蓬勃发展,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中国还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签署和升级自由贸易协定,推动形成“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区网络体系,不断探索经贸合作新模式。

  四是投资合作不断深化。2013年至2022年,中国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双向直接投资额累计达到2700亿美元。其中,中国对“一带一路”合作伙伴投资累计达1800多亿美元,“一带一路”合作伙伴对华投资累计达800多亿美元。3根据经济学上的投资乘数原理一笔投资投下去会有4~5倍左右的投资需求产生,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年来,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拉动近万亿美元投资规模。

  五是资金融通方式不断丰富。共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面临庞大的投融资需求,加强资金融通、以金融促五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撑。十年间,中国牵头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丝路基金等开放性金融机构,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持续性投融资支持。同时,国内金融机构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融资保障。此外,我国还积极探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融资新模式,优化投融资方式,建立健全多边金融合作机制,积极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签署本币互换协议,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稳步提升。

  六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民心相通程度持续深化,为共建“一带一路”打下坚实的民意基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文明形态多样,宗教信仰各异,加强民心相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社会根基。十年间,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不断深化人文交流,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签证互免工作,不断加强科技和教育领域合作,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和卫生健康交流合作,统筹推进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援助和扶贫工作,改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民生福祉。据世界银行估算,到2030年,共建“一带一路”相关投资有望帮助全球760万人口摆脱极度贫困以及3200万人口摆脱中度贫困。十年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谱写了新篇章。

之所以会取得上述各方面的成果,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先进的理念、务实的做法、巨大的包容性点燃了世界各国人民新时期合作发展的热情。正因为如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建‘一带一路’成为深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和国际合作平台”,要求“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二、共建“一带一路”实现合作共赢的经济机制分析

纵观十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取得的建设成效,其理论逻辑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点:第一,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客观存在的经济结构互补性和供需匹配是共建“一带一路”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第二,中国探索和实践合作共赢的理念及国际合作新模式是共建“一带一路”取得成功的充分条件。十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顺应地区和全球合作发展潮流,契合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发展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密切结合起来,这是中国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取得成功的“密钥”。

  从供给要素来看,客观的经济结构互补性奠定了中国有能力供给富裕产能、成熟技术、充沛资本三大要素的扎实基础。首先,十年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投资和消费需求增长相对放缓,产能富裕需要新的市场空间。具体表现在,中国经济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进入新发展阶段,正在寻求从过去的“国际大循环”战略向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转型。与此同时,由于“国际大循环”战略的发展惯性,已形成庞大的产能供给体系。在向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推进的过渡阶段,中国的庞大产能需要寻找有效市场并被充分利用。其次,中国制造业,特别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技术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例如,中国的高铁、动车、核电站制造等技术的综合性价比在全球占有优势。此外,中国具有丰富的基础设施建设经验,培养了一批同时具有高超施工建设团队管理能力和熟练施工经验的施工建设团队。低建造成本与高服务质量使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尤其适合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基建技术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最后,中国有庞大的外汇储备,可通过提供较为充裕的资金来引导寻求稳健的投资机会与项目,通过共建“一带一路”实现中国经济结构转型的内在要求。中国过去沿用“国际大循环”战略并发展外向型经济过程中,形成大额贸易顺差,配合强制结售汇的外汇管理体制,我国积累了庞大的外汇储备,掌握了丰富的资本要素,与“一带一路”倡议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庞大融资需求相匹配,可以为开放性金融机构提供资本金,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融资先导基础。

  从需求要素来看,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由于长期受制于基础设施缺乏、产能有限、技术欠缺和融资困难等因素,迫切希望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摆脱“低端锁定”的魔咒。“一带一路”连接的一端是活跃的东亚经济圈,另一端是发达的欧洲经济圈,而中间却长期是经济发展的“低洼地”,近一半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工业化发展进程处于或低于中期水平。学术界普遍认为,该局面与这些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的先行资本,基础设施投资具有正向外溢作用,能够支撑和带动国家经济发展,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此外,通过基础设施建设积极融入全球开放经济体系,共享全球化红利,进一步释放国家经济增长活力的远景,更催生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对互联互通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然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能有限,亟须争取国际力量,开展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有效合作,以快速实现经济起飞。值得注意的是,基础设施投资具有投资成本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通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外部融资以及这些国家本身的融资能筹集的资金有限,投资资金尚存较大缺口,由此催生了庞大的项目建设需求。

  正是由于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供给与需求的高度匹配性,中国可以将原本相对富余的生产能力和外汇储备转化为比较优势,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也可以抓住共建“一带一路”的机遇,弥补资金和技术的双缺口,推动本国现代化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此构成了实现“一带一路”互利共赢的必要条件。

  然而,仅有必要条件,还不能解释共建“一带一路”十年间取得伟大成就的经济逻辑。在共建“一带一路”实践过程中,合作共赢理念及国际合作新模式提供了中国与各国人民一起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充分条件,形成了一整套合作共建的机制体制和政策体系。这个充分条件与供需匹配的必要条件结合起来,就使得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乃至全世界发生了划时代的共振,“一带一路”建设在十年来取得了重大突破性进展。


三、未来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创新发展的展望

共建“一带一路”十年来的辉煌成就充分表明,共建“一带一路”符合世界发展需求,顺应国际社会期待,葆有强大韧性和旺盛活力。然而,作为一项长周期的系统性世界工程,十年仅是共建“一带一路”的一个开端,要将共建“一带一路”的愿景变成现实,还需要系统布局和科学谋划。当前,中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世界正处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经济增速进一步放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技术变革日新月异。国内国际环境变化对未来共建“一带一路”提出了新期待和新要求。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大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精神,今后要从“坚持胸怀天下”的思想高度,认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根据新形势实现创新发展。笔者认为,未来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再创辉煌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发力。

  一是与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紧密结合。2020年4月,中央财经委员会召开会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是我国根据国际形势深刻变化,结合我国发展面临的新情况,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判断和重要战略选择,也是未来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点。一方面,通过共建“一带一路”推动形成畅通的国内大循环,打造面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国际循环,将“一带一路”打造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重要桥梁和抓手;另一方面,新发展格局也为未来共建“一带一路”提供了新发展机遇,立足强大的国内市场,国内大循环的繁荣与稳定有助于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更高水平开放也将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朝着对接国际标准、加强风险管理和机制建设的精细化发展阶段迈进。

  二是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经过前期的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共建“一带一路”逐渐从“大写意”到“工笔画”转型,未来还要进一步强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这也是推动“一带一路”行稳致远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建议设立“一带一路”投资规划,在投资规模总量上进行适当控制,在投资结构分布上进行调整和优化;建立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投融资平台,积极借鉴国际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吸纳国际资本力量;建立公开透明的项目建设信息发布机制,引进第三方组织参与评估合作建设国家的债务可持续性,回应国际社会对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债务问题的关注;建立形成多元互动的人文交流机制的协调组织,切实加强“一带一路”软实力建设,讲好“一带一路”故事。

  三是积极拓展新的合作领域。目前,共建“一带一路”主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随着中国供给因素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需求情况的变化,要结合未来十年的任务,结合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提出具体研究共建“一带一路”如何实现创新发展。共建“一带一路”需要打造新的增长点,从基础设施建设延伸到产业链、数字化、环境保护和国际减贫等新领域。要通过加强中国同世界各国的科技创新合作和科技人文交流,为中国参与全球价值链高端研发与技术合作提供机遇,打造“创新丝绸之路”;要通过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国内国际互联互通水平,从实体空间的互联互通到网络空间的畅通连接,打造“数字丝绸之路”;要通过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保护的国际合作,达成“碳中和”目标的国际共识,打造“绿色丝绸之路”;要通过分享中国脱贫攻坚的生动实践和成功经验,打造“减贫丝绸之路”。

  四是进一步遵循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加强投融资平台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加强国际经贸规则应用和国际税收合作。在国际经贸规则方面,积极对接和融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同时加强“一带一路”国际经贸规则的创新和完善。因此,应加强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双边合作机制,积极拓展参与者更多的多边机制,注重国际条约和全球实践的角色担当。在国际税收合作方面,应进一步强化国家层面对共建“一带一路”国际税收合作的规划、引领、指导,促使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各项措施尽快落地;创新探索更符合发展中国家特征的数字经济征税规则;有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分阶段完成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的谈签与修订;增强中国在国际税收规则重塑中的话语权;深化“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在与更多合作伙伴建立良好关系的基础上,为提升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水平与开放式税收融合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支撑保障;充分发挥“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的“智力枢纽”作用,携手聚力共建更加有利于要素自由流动、更加有利于公平有序竞争的国际税收营商环境。同时,要加强国际经贸与财税人才的培养,奠定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持续发展的人才基础。要坚定深化开放合作,凝聚共建共享合力。

  五是积极推进人文交流。加强多领域人文合作和多样化交流沟通。一方面,深化重点领域的合作交流传承了“丝绸之路”的精神。通过推动各国民众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通民心、达民意、汇民情,实现增进信任、促进友谊、深化合作、共同发展的效果,推动理念认同、利益契合、感情友好的稳定发展模式,是与共建“一带一路”供求匹配必要条件相配合的充分条件。另一方面,深化重点领域的“软力量”合作交流对促进“硬合作”意义重大。通过形式丰富的人文交流,讲好中国故事,实现民心相通,对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深化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作共赢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今后要重点抓好抓实。总体来看,我们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丝绸之路”“数字丝绸之路”“绿色丝绸之路”“减贫丝绸之路”“健康丝绸之路”“文化丝绸之路”,合力促进世界经济增长,共同助力全球治理体系构建取得新突破、人类福祉水平再上新台阶。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10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陈甬军.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共赢机制分析与创新发展[J].国际税收,2023(10):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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