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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香港地区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改革评析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03-06


作者信息

陈镜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王可(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文章内容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是世界上少有的实行属地税制的税收管辖区。在属地税制之下,香港仅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收利得税,而不对源自境外的所得征收利得税。自1947年香港《税务条例》实施以来,属地税制在助力香港吸引外资、促进经济迅速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Chow等,2021)。然而,近年来,香港的属地税制引发了欧盟的关注和不满。2021年10月,欧盟将香港列入“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中的“观察名单”,要求香港对离岸被动收入免税(Foreign-sourced Income Exemption,FSIE)制度进行改革,否则将香港从“观察名单”进一步移入“黑名单”中。一旦香港被列入“黑名单”,欧盟的税收制裁措施将会对香港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声誉影响。从法律后果来看,如果被列入“黑名单”,香港将被欧盟成员国施加税收制裁措施,包括禁止费用税前扣除、征收高额的预提所得税、限制参股免税适用、强化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等,以及被施加对交易的强监控、对纳税人的高强度审计等行政措施。从声誉影响来看,如果香港被列入“黑名单”,那么它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将严重受损。

  在被欧盟列入“观察名单”的当天,香港特区政府就作出回应,表明了香港一直以来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的态度。2022年12月,香港完成了对FSIE制度的立法修订,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此次改革是香港属地税制在欧盟拟实施税收制裁背景下作出的一次重大变革,将对香港的税制竞争力以及在香港设有成员实体的跨境企业集团产生深远影响。为此,本文拟介绍和梳理香港FSIE制度改革的背景和核心内容,并进行评析,最后提出相关方面的应对策略。



一、香港FSIE制度改革的背景  为了加强全球范围内的税收善治,确保非欧盟成员国遵守与欧盟成员国相同的国际税收标准,欧盟于2017年12月开始发布“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这里的国际税收标准包括税收透明度、公平税收、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等三大项,未来在必要的情况下可由欧盟理事会进行调整和补充。欧盟设置了两类名单,即附件一(黑名单)和附件二(观察名单)。尚未遵守欧盟认定的国际税收标准,但已承诺实施税制改革的税收管辖区,将被列入“观察名单”。如果“观察名单”中的税收管辖区履行了对欧盟的承诺,就会被欧盟从“观察名单”中移除;否则,将会被欧盟进一步列入“黑名单”,并遭到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税收制裁。  2021年10月欧盟将香港列入“观察名单”,主要是因为欧盟认为香港的FSIE制度构成有害税制。一是FSIE优惠政策主要针对非居民或与非居民进行的交易,具有“藩篱”(Ring-fencing)特征;二是FSIE优惠政策的授予不以企业在香港具有任何经济实质活动和经济实质存在为前提。为此,欧盟提出了改革FSIE制度的两种方案:一种是对所有被动收入征税,另一种是继续对特定类型的离岸被动收入免税,但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即执行经济实质要求、规定有效的反避税条款、消除关于免税的行政裁量空间。经过讨论,香港特区政府与欧盟就改革方案达成共识,即香港仍对特定类型的离岸被动收入免税,但前提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此后,香港通过本地立法程序完成了立法修订。然而,由于2022年12月欧盟修订了《离岸收入免税制度指南》,要求受涵盖的收入应包括处置所有资产所得的收益,而香港的立法目前仅涵盖处置股份或股权权益的收益,欧盟并未将香港移出“观察名单”,而是要求香港在2023年年底前继续修改立法。因此,本文的评析主要针对香港已经完成立法程序的FSIE制度展开。

二、香港FSIE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是国际税收规则近百年来的最大变革,由于支柱一金额A设定了200亿欧元的销售收入和10%利润率门槛,并将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业排除在外,因此范围内的跨国公司数量相对较少。目前情况下,支柱一对我国跨国公司影响相对有限。支柱二未设置行业限制,适用范围是全球收入达到7.5亿欧元以上的跨国企业,这将对跨国税收分配产生较大影响,跨国企业应及时跟进业务所在区域的税改动态和立法进程,主动评估潜在影响。  香港FSIE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在于,针对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境企业实体,获取来源于香港的利息、股息、因出售某实体的股权权益所得的处置收益(以下简称“处置收益”)和知识产权等四类被动收入,引入经济实质要求。即纳税人若想在香港就上述离岸被动收入继续享受免税待遇,就必须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所赚取的相关收入与其在香港进行的实质活动之间必须具有明确联系。如表1所示,如果跨境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的被动收入未能符合经济实质要求(针对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或未能遵从关联要求(针对知识产权收入),或未能符合持股要求(针对股息或处置收益),则该收入将会被视作源自香港,并应缴纳利得税。下文将对各项要求展开具体分析。

  (一)针对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强化经济实质要求  香港FSIE制度改革对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引入了经济实质要求,即跨境企业实体若想对此类收入继续享受免税待遇,则应通过充足性测试(adequacy test)。同时,立法对纯控股公司和非纯控股公司规定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实质要求。对于非纯控股公司,香港税务局将考察其是否在香港雇佣足够数量的合资格员工,以及是否在香港产生足够的运营开支总额;对于纯控股公司,则只需满足更为宽松的经济实质活动要求,即遵从香港相关公司法中的注册和存档规定,以及在香港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处所。可见,在经济实质的认定上,此次改革采用了“人员+有形资产”等客观因素的判断方法。不过,考虑到不同行业的差异性,此次立法并未设定经济实质活动要求的最低水平,而是赋予了香港税务局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带来了不确定性。  事实上,近年来香港的税收立法实践已经愈加强调经济实质的重要性。2021年,欧盟在对香港税制进行评估时指出,香港《税务条例》实际上已经要求纳税人应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才能享受企业财资中心、保险业务等六种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香港针对航运业以及飞机租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引入了类似的经济实质要求。上述规定均要求纳税人应在香港雇佣足够数量的合资格员工以及产生足够的运营开支才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此次FSIE制度改革更是大幅拓宽了经济实质要求的适用范围,使其广泛适用于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表明经济实质要求未来将在香港税制体系中占据更加重要的地位。这一方面是为了顺应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欧盟主导的国际税收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香港特区政府正在有意通过经济实质要求实现在香港增加经济活动和创造就业机会的政策目的。  此外,香港的经济实质要求也与近年来开曼群岛等低税管辖区制定的经济实质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2018年以来,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12个低税管辖区纷纷出台经济实质法,以应对OECD和欧盟提出的经济实质要求(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22)。从立法背景来看,香港和开曼群岛等税收管辖区均是在面临欧盟税收制裁的背景下引入经济实质要求,着重解决地域流动性强的经营活动的经济实质不足问题,遏制跨境企业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行为(宁夏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22)。在经济实质活动要求方面,香港和开曼群岛等税收管辖区均对纯控股公司和非纯控股公司予以区分,允许纯控股公司适用简化的经济实质测试。然而,香港的经济实质要求与开曼群岛等低税管辖区的经济实质法也存在一些区别。首先,开曼群岛等低税管辖区属于典型的国际避税地,它们从无到有形成关于经济实质活动要求的制度体系(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2022)。与这些典型的国际避税地不同,香港的税制中原本已经包含一定经济实质要求,此次FSIE改革只不过是进一步扩大经济实质要求的适用范围。其次,开曼群岛等低税管辖区的经济实质法内容更加复杂,对相关活动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相关活动不仅需要满足充足性测试,还需要满足指导和管理测试以及核心创收活动测试(刘立旺等,2019)。相较而言,香港的经济实质要求整体上更为简化且方便执行,仅仅规定了充足性测试。最后,对于未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企业,开曼群岛等低税管辖区的经济实质法规定了财务处罚、个人监禁或注销登记等较为严格的处罚,而香港仅仅是规定其不能享受豁免缴纳利得税的待遇。总体而言,上述实践表明,在OECD和欧盟的推动下,相关国际避税地和国际金融中心的税法基本上都引入了经济实质要求,以实现“利润应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的目标。  (二)针对知识产权收入引入关联要求  香港FSIE改革对离岸知识产权收入引入了关联要求,以此决定相关收入可豁免缴纳利得税的程度。关联法是2015年BEPS第5项行动计划(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引入的一项要求。BEPS第5项行动计划承认各国可自主地对研发行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要遵循关联法的要求,即只有真正从事了研发活动的纳税人才可享受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为此,需要进行比例分析,可获得知识产权税收优惠的收入比例应与合格知识产权开发支出额占知识产权开发支出总额的比例相同。据此,香港立法规定,只有来自合资格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才可按关联比例享有税收优惠待遇。合资格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和软件版权,而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主要是指展示或使用上述知识产权所获得的收入。研发分数(对应BEPS第5项行动计划中的“关联度比例”)为合资格研发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并且允许纳税人将合资格研发支出上调30%,但是研发分数最大值为100%。  香港针对知识产权收入引入关联要求,与后BEPS时代各国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趋势相近。BEPS第5项行动计划实施以后,关联法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税收优惠政策制度设计的重要依据。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各国一般将税收优惠政策限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所得,根据该项所得与纳税人自身从事研发活动发生支出的关联程度,确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所得的具体数额(杜莉等,2020)。而香港的关联法与其他税收管辖区在合资格知识产权范围、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范围、优惠所得的确定以及优惠税率等方面较为相似。首先,在合资格知识产权范围方面,只有专利、软件版权等真正由研发产生的资产才可能享受优惠,而商标、品牌等营销类资产不属于合资格知识产权,以有效遏制仅为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知识产权转移行为(陈远燕等,2018)。其次,在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范围方面,本次改革主要包含使用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与各国专利盒优惠税制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所得而不是转让所得提供优惠的倾向一致(朱炎生,2020)。再次,在优惠所得的确定和计量上,香港与多数税收管辖区均以关联法确认和计量优惠所得(朱为群等,2019)。最后,在优惠税率方面,香港对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提供免税待遇,而其他税收管辖区的专利盒制度通常是给予“中低档”的优惠税率(朱炎生,2020),因此香港给予的优惠幅度更大。  (三)针对股息和处置收益引入参股免税制度  在FSIE制度改革之前,香港一直实行纯粹的属地税制,并且对股息和资本利得免税,因此股息和处置收益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并不显著。然而,在FSIE制度改革后,股息和处置收益如果未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则需要在香港纳税,由此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显现。即先是派发股息和处置收益的子公司在其所在的税收管辖区纳税,又由收取股息和处置收益的母公司在香港纳税。为此,香港引入了国际上通行的参股免税制度,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  根据香港的参股免税制度,在同时满足持股要求和应予课税条件的情况下,跨境企业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在香港收取的股息或处置收益,即使未满足经济实质活动要求,也可以基于参股免税制度获得免税。其中,持股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香港成员实体为香港居民人士,或者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人士;(2)持股期限不少于12个月;(3)持有被投资公司不少于5%的股权权益。应予课税条件则是指相关收入应在来源地税收管辖区被征收与利得税类似的税款,且一般税率(最高企业所得税税率)至少为15%。需要强调的是,香港成员实体须同时符合持股要求和应予课税条件,相关收入才可以完全免税。如果仅符合持股要求,但未能符合应予课税条件,则仍然需要缴纳利得税,但可以进行税收抵免,即可从税款中扣除相关收入已缴纳的境外税款。  从国际实践来看,近年来许多税收管辖区都引入了参股免税制度。与香港不同的是,其他税收管辖区是从全球税制向有限属地税制转型。由于全球税制在竞争力方面存在局限性,多数OECD成员国都引入了参股免税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股息和转让股份的资本利得享受免税待遇(陈镜先,2022)。2020年以来,中国内地也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契机,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开展了参股免税政策试点(崔晓静等,2021)。相比之下,香港是从一个相反的起点(即原本实行纯粹的属地税制)引入参股免税制度,目的是在经济实质要求的基础上为香港企业多增加一张申请免税的“安全网”,从而维持香港税制的竞争力。尽管改革背景不同,但殊途同归,都是为了维持自身税制的竞争力,也标志着参股免税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广泛的适用。



三、香港FSIE制度改革的评析  (一)香港税制改革持续面临来自欧盟的外部压力  由于在税收协调方面的权能受限,欧盟以往在国际税收治理中并未发挥显著作用。然而,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欧盟成员国面临前所未有的财政压力。2014-2017年一系列“避税天堂”税收文件的泄露,进一步引发了欧盟对于国际税收问题的关注。在此背景下,欧盟开始致力于主导国际税收规则的构建,提出要采取措施确保非欧盟成员国也需遵循税收善治标准(the principle of good governance in the tax area),并考虑将税收制裁作为欧盟处理对外税收关系的一项重要工具。由于香港一直是欧盟重要的贸易伙伴,欧盟非常关注与香港之间的双边关系。2006年,欧盟提出要与香港在税收善治方面加强对话与合作,推动香港提升税收透明度、采取防止逃避税的措施、对标欧盟《企业税收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for Business Taxation)的相关税收原则等,以建立一个公正、透明与合作的税收环境。2017年,欧盟首次正式发布“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香港由于不符合税收透明度和公平税收标准被列入了“观察名单”。为了避免被进一步列入“黑名单”,香港于2018年首次对外自动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在2018-2019年修订了企业财资中心等税收优惠措施。此后,欧盟将香港从“观察名单”中移除。然而,2021年,欧盟认为香港的FSIE制度不符合公平税收标准,第二次将香港列入了“观察名单”。  可见,欧盟是近年来国际税收规则发展的一个重要主导力量,不仅推动成员国内部的税收协调,还通过税收制裁措施确保欧盟以外的税收管辖区遵循其主导建立的标准。通过成员国集体采取强有力的税收制裁措施,欧盟能够有效促使被列入“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的税收管辖区进行税制改革,以符合欧盟主导的国际税收标准,进而保护欧盟的税基。更重要的是,欧盟的税收制裁标准并非一成不变,欧盟理事会可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调整和补充。随着国际税收实践的发展,欧盟的税收制裁标准也呈现出演进性特征,并且越来越严格和详细(Kalloe,2018)。此次香港第二次被列入“观察名单”,正是因为欧盟于2019年进一步强化了经济实质要求。随着“双支柱”改革的持续推进,已有欧盟官员于2022年3月提出增加“遵守全球最低税标准”作为新的国际税收标准。这意味着香港面临来自欧盟的制裁压力具有持续性。随着欧盟的制裁标准变得越来越严格和详细,香港未来仍有可能继续被欧盟列入“观察名单”,最终不断修改税制以实现与欧盟主导的国际税收标准接轨。这种持续性的税收制裁压力,将对香港税收营商环境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带来挑战。  然而,欧盟通过施加税收制裁的方式促使香港改革税制,在合法性和公平性上均存在疑问。就合法性而言,香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在税收事项上享有高度自治权。即便欧盟认为香港的税制不符合其主导的国际税收标准,也应通过协商或合作等符合国际法的方式推动改革。欧盟采取税收制裁的手段固然更具有效性,但实际上涉嫌干涉中国的税收主权以及香港根据《基本法》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容易引发欧盟与非欧盟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冲突(Valderrama,2019)。同时,欧盟税收制裁标准也欠缺公平性和一致性,模糊的标准使得欧盟能够以主观的方式进行适用(Panayi,2017)。最明显的是:荷兰和卢森堡等欧盟成员国虽然同样是低税管辖区,但是却能够被豁免审查和不被列入“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Geringer,2022);瑞士、美国等国的税制中存在有害要素,但由于国家实力强大等原因也未被列入“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Koutsouva,2020)。欧盟这种选择性的制裁措施会对国际竞争格局造成扭曲,导致香港相较于被豁免制裁的税收管辖区处于不利的地位。  (二)香港税制竞争力将受到一定的挑战  在FSIE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香港特区政府表示将继续采用属地原则征税,维持香港税制简单、明确及低税率的优势,以保持香港营商环境的竞争力。可见,香港对FSIE制度进行改革主要是为了避免来自欧盟的税收制裁,并非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未来,香港特区政府仍然十分重视维持税制的竞争力,以保持其作为有效投资持股平台所在地的优势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此次改革在客观上对香港的税制竞争力带来了一定的挑战。首先,香港属地税制的适用范围受到了限缩。在税改前,香港采用纯粹的属地税制,源自境外的利润无须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同时,香港不征收股息和资本利得税,这吸引了中国内地和全球企业纷纷进行投资,推动了香港经济的繁荣,使香港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经济体之一。然而,在税改后,跨境企业集团的香港成员实体在香港收取的离岸被动收入不再当然能够免税,而是需要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并需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其次,香港原本简单的属地税制变得复杂。此次改革引入了经济实质要求、关联要求、持股要求等新的法律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  为了维持香港的税制竞争力,香港特区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首先,在实体层面,香港特区政府已争取尽可能限制改革的影响范围,坚持属地税制的适用。其次,在适用实体上,排除了香港独立实体和本地企业集团,仅适用于跨境企业。再次,在适用所得上,仍然允许离岸主动收入免税,对于离岸被动收入则允许在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情况下免税。最后,在程序层面,香港特区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提升税制的简易性和确定性:一是采用简易申报程序;二是纳税人可就是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事先裁定;三是发布行政指引和示例;四是香港税务局的专责小组向纳税人提供技术支持和回复查询。这些举措反映出香港税务局对维持税制竞争力的积极态度,并通过有针对性的改革,避免香港税法受到全面的冲击,进而根本性地影响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和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然而,如后文所述,香港除了采取措施应对FSIE制度改革带来的挑战,还可以开拓改革的视角,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机遇提升税制竞争力。  (三)部分在港跨境企业将会受到影响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港中资企业及下属实体公司注册总数已超过4000家,业务覆盖金融、建筑、通讯、贸易、物流、科技等领域,总资产规模达14.98万亿港元。香港FSIE改革范围虽然排除了香港独立实体和本地企业集团,但是没有对跨境企业集团设定收入或资产规模门槛,因此相当一部分在香港设有成员实体的内地企业可能会受到影响。  对于利息、股息和处置收益,缺乏经济实质的香港成员实体为了获得长期的免税优惠待遇,需构建足够的经济实质。但是香港税务局对此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跨境企业集团对于应在香港雇佣多少员工、发生多少费用、是否需要在香港召开多次董事会等问题将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跨境企业集团在香港设立的是纯控股公司,相对而言更容易满足简化的充足性测试。针对股息和处置收益,跨境企业集团在香港设立的投资控股公司如果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合理调整股权架构以符合参股免税制度,可能因不符合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持股比例过低或者持股期限过短而被征收利得税。对于知识产权收入,跨境企业集团的营销型相关知识产权资产(如商标)的离岸收入将不再享受免税待遇,而合资格知识产权需要满足关联要求才能享受免税待遇。  总体而言,以往在香港存在激进避税安排(即主要获得被动收入且缺乏经济实质)的跨境企业在FSIE制度改革后很可能会丧失免税待遇,而即便是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跨境企业也需要在程序上履行更多的合规义务以享受免税待遇。

四、在港跨境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全面审视和调整在港搭建的税务架构  建议在港跨境企业对税务架构进行全面审视,评估相关实体的利息、股息、处置收益和知识产权安排是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并作出必要调整。由于纯控股公司相关的测试更简单,建议跨境企业尽快判断在港成员实体是否为纯控股公司,以便保留现有的投资控股结构,避免集团重组带来的额外税收成本。就股息、处置收益而言,跨境企业可以多途径争取免税,以确保即使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仍然能够通过参股免税制度获得免税优惠。为此,跨境企业需要仔细考虑在港的投资持股平台是否符合香港税收居民人士的要求,是否达到了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以及应予课税条件。而针对知识产权收入,企业将需要分析其业务安排,确定收入的类型和功能定位。在FSIE制度改革后,只有专利和软件版权为合资格的知识产权,企业在必要时可能需要调整知识产权安排,并分析香港成员实体的营销功能定位所产生的税收影响。而对于研发相关的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立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3年的过渡期内,采用合资格开支和总开支按3年的移动平均数作为研发分数的替代,在过渡期结束之后再适用研发分数。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上述过渡性措施,以尽快适应关联法的要求。  (二)充分利用香港特区政府提供的配套简化措施  由于税收实体方面的修订受制于欧盟的制裁标准,可调整的空间较小,因此香港税务局主要是从程序层面采取配套措施以提升FSIE制度的确定性。目前,香港税务局已发布了行政指引、常见问题解答和示例,涵盖了属地原则、受涵盖的收入和纳税人、经济实质要求、持股要求、关联要求以及合规要求等核心内容,在港跨境企业应及时了解上述指引和示例。同时,建议跨境企业积极利用事先裁定机制以获得更大的确定性,避免税收风险,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事先裁定机制为预期交易提供了确定性的税收结果,不仅可以减少纳税人自行申报时承担的税收风险,提高纳税遵从度,还可以提高企业成本效益分析的准确性,进而提高企业投资经营决策的合理性(罗飞娜,2015)。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的规定,跨境企业可就其相关收入是否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申请事先裁定,有关申请最多可涵盖5个纳税年度。  (三)合理运用香港全面性双边税收协定网络  香港税收协定网络的形成极具特殊性。由于香港长期实行属地税制、税率低、不对股息和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对资本利得免税等原因,以往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其实并不显著,故香港与其经贸伙伴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较少签订全面性双边税收协定,香港也未构建起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Sawyer,2012)。然而,自2009年香港因为缺乏税收透明度被OECD列入“灰名单”之后,为了满足税收透明度要求,香港开始签订税收信息交换协定或者包含税收信息交换条款的全面性双边税收协定。很显然,若仅签订税收信息交换协定对于香港较为不利,因为在实践中,主要是香港单方面向协定伙伴管辖区提供税收信息,由此可能减损香港的税制竞争力。因此,香港更倾向于签订全面性双边税收协定(Rainsford,2021)。在全面性双边税收协定下,香港与协定伙伴管辖区形成了“以信息换优惠”这一独特的利益平衡机制,即在实践中主要是由香港向协定伙伴管辖区提供税收信息,同时主要由协定伙伴管辖区向香港提供税款减免优惠(Littlewood,2010)。此后,香港特区政府开始采取积极的税收协定谈签政策,致力于与香港的主要贸易和投资伙伴以及具有双边贸易和投资增长潜力的新兴经济体,建立一个全面性的税收协定网络。截至2022年11月,香港已与46个税收管辖区签订全面性税收协定,并正与13个税收管辖区进行磋商。在香港FSIE制度改革后,消极所得的跨境重复征税问题将会凸显,而全面性双边税收协定在解决跨境重复征税问题上具有重要作用。为此,跨境企业应合理运用香港的全面性双边税收协定网络,降低跨境投资的税收成本。此外,就未与香港签订全面性双边税收协定的管辖区而言,香港立法也允许构成香港税收居民的跨境企业实体就其缴纳的境外税款申请单边税收抵免。  (四)强化应对欧盟税收制裁的风险规避意识  欧盟的“不合作税收管辖区名单”已经成为欧盟处理对外税收关系的一项重要工具,欧盟可以在无须第三国的同意、也没有明确国际法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单方面涉税决定(Kalloe,2018),通过经济性税收制裁措施迫使香港在“不存在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下修改或废除欧盟单方面界定的“有害”税制。同时,随着欧盟的制裁标准变得越来越严格和详细,香港未来仍然可能面临被欧盟制裁的新风险。在此背景下,在港跨境企业应强化风险规避意识,密切关注欧盟税收制裁标准的变化和发展,及时发现企业税务架构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同时,为了给在港跨境企业营造安全、稳定的税收营商环境,我国在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的进程中应当坚决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反对欧盟欠缺合法性、合理性的经济性税收制裁,为香港极具优势的税制提供充分的保障。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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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陈镜先,王可.我国香港地区离岸被动收入免税制度改革评析[J].国际税收,2023(7):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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