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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国务院新规背景下如何为中国式民营企业家提供有效辩护

吕良彪 第一法商CHANNEL 2024-03-07


法商按: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点击即可参阅)》,指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意见》的出台是全社会尤其最高层深刻认识到民营企业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对前期民营经济退场论等一系列错误认识甚嚣尘上的一场拨乱反正,对部分地区针对民营企业采取不当司法措施的一次重大纠正,也是试图给民营老总们信心以充分发挥企业家作为国民经济“发动机”的积极功能。

《意见》发布前夕,吕良彪律师应邀赴深圳为同行及企业家们作题为《当前中国语境下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十种结合”辩护方法论(点击即可阅读)》的专题讲座。吕律师自嘲“非典型刑事律师”,其视野高远,思想深刻,结合丰富的综合法律事务争议解决经验,为刑事辩护业务,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刑事辩护,提供了一套“大思路、综合式”的独特解决方案(点击即可参阅),也为广大刑辩同仁提供了良好的业务参考。讲座最后,吕律师提出:在如此不确定的时代里,我们理当“向死而生,向阳而行”(点击即可参阅)!——吕律师从自身的司法实践中深切感受到《意见》出台前后中国社会的微妙变化:他在全国多地所承办的去年被“专案组”采取强制措施的几位当地知名民营企业家,今年终于去掉“涉黑涉恶”的帽子,虽然在他看来那些所谓罪行其实并不能够成立。扫黑除恶当然是一项伟大斗争,但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而绝对不能采取运动化的方式。(点击参阅《公正与效率的中国式平衡——值得反思的扫黑除恶十项办案措施



吕良彪:中国语境下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十项结合”大辩护实战方法论


中国民营经济贡献了约50%的税收、60%的GDP、70%的创新、80%的就业和90%的企业数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当下社会深刻变革之际,中国式企业家拥有着远超常人的财富、经历着远超常人的“丰富”、承担着远超常人的重负也面临着远超常人的“报复(风险)”,其涉嫌违法犯罪的复杂性与影响力往往同样远超常人。——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常常不仅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甚至亦非仅仅依靠法律即可解决的问题。为企业家提供有效辩护,仅仅精通刑事法律甚至仅仅精通法律都是远远不够的。不久前吕律师与大家分享了“为企业家辩冤白谤的十种有效辩护大思路”,今天结合执业经历与体会跟大家分享融会贯通与知行合一的十种实战方法论:


一、刑宪(法)结合

辩护是律师的职业权利,更是当事人的宪法性权利。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的、前提性的工作便是获得辩护人的地位与权利,因为现实生活中办案机关会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排斥律师或其“不放心”的律师介入案件当中。——吕律师结合起诉国家保密局一案谈如何争取辩护权、公开审判权,同时对《国家保密法》的修订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点击参阅《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种套路》)提出辩护既要上升到宪法的高度去认识,也要善于通过宪法性的方式去维护权利。


二、刑行(政)结合

当下中国相当程度上依然属于“政府主导型”社会,化解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常常与企业自身经营与社会矛盾化解息息相关,需要与政府的充分沟通与协作。——吕律师以吉林纸业破产重整与苏宁环球借壳上市的案例,生动解如何协助政府化解矛盾,通过市场与法律相结合的方式,使企业重新焕发活力,化解社会矛盾,也彻底消除企业家刑事风险。相关案情可点击参阅《并购上市公司的八种基本手法》——吕律师无奈地感慨自己包括此文在内的诸多文章各种被抄袭被删帖,也感谢大家对他文字与理念的认同与传播。

吕律师具三十余年法官、律师、仲裁员、多家中国五百强企业外部董事的从业经历,进京重新执业近二十年来始终致力于民营企业与民企老总的危机处置与司法保护,曾处理娃哈哈、李嘉诚等公司危机,出庭为体制内省部级、厅局级国企高管辩护。他曾通过协商斡旋、破产重整、并购重组、诉讼仲裁等多元方式大量解决投资争端、化解刑事危机,在为多位民营企业家成功进行无罪辩护的同时还促成了多家知名企业、上市公司的并购重整......但近年来,他却深切感受到某种“一生纠纷便抓人,一抓人便涉黑涉恶”的“高压态势”以至于自己相当部分精力都花在如何“解救”企业家身上。似乎所有人都被逼到了墙角、没有了余地,深感无奈与悲哀。吕律师对这种“社会治理过于刑法化的紧绷现象”以及整个社会过于崇尚严刑峻罚的理念深感忧虑。


三、刑市(场)结合

化解企业和企业家危机需要凝聚各种社会资源,尤其是利用市场的资源解决企业的生产经营危机,企业和企业家的刑事风险常常也就在这样的过程中有效化解。——吕律师以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遭遇市场危机为例,解读如何通过引进新的战略控制人给公司经营带来活力,推动公司股价上涨,同时也有效降低公司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而浙江某起民企股东产生激烈冲突引发潜在刑事风险,后通过引进“白衣骑士”的方式将小股东一方股权收购,公司在新的股东合作之下和谐发展。(点击参阅《九种典型“公司内战”法律剖析》)


四、刑并(购)结合

吕律师以某实业公司十余年前如何通过诉讼解决并购障碍,十余年后又如何因为并购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设定有效避免刑事风险为例,强调律师理当努力做到专业能力的术业专攻与融会贯通相结合。——诉讼与非诉业务理当比翼双飞:并购等非诉业务理当置于未来可能发生诉讼甚至被刑事追责的条件下予以考察才可安全踏实;而非诉业务则为诉讼仲裁以及刑事辩护提供了更广阔的视野。律师不能只知道案件的某一段,全局视野是破局的前提。吕律师同时结合该起案例中律师所遭遇的巨大凶险提示各位同行:律师对客户事务“入戏太深”或对公检法等公共权力太过较真都可能引发自身风险,务必要时刻提高警惕,严格依法依规。(点击参阅《胆战心惊做律师》)


五、刑商(法)结合

吕律师以自己处理过的某地产公司转让公司股权被以非法倒卖土地追责后经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某药企被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立案后被公安撤销案件、某企业家被以串通投标为由采取强制措施五十四天后重获自由等案例,强调律师有且只应该有一种理念“如何才能最有利于我的当事人”,而且要基于“无罪推定”的法治理念首先要考虑你的当事人是不是无辜的,涉案行为究竟是经营创新还是违法犯罪。——但凡有民商法的合法性基础或依据,就要努力争取摆脱机械执法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化处理结果。只有当穷尽民商事、行政方式仍不足以救济的,方得动用刑事手段。


六、刑专(家)结合

吕律师始终认为:学者、记者与律师是天然的职业同盟军。律师要能有专家作为“外脑”,有学者和记者作为“外嘴”,共同推进正义之实现。专家不仅包括法律专家,还应包括财务、金融、法医等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吕律师介绍了自己承办的江南某起“国企改制回头看”案件中,如何聘请财务专家就相关上市公司分红款按照权责发生制究竟应当属于哪一年度的收入进行专业评判,最终使法院宣告当事人不构成贪污。(点击参阅《实战案例|MBO之后民营企业家惊心动魄的“刑事过山车”》)而在江南L某某所谓“转让地产公司股权的实质是非法倒卖土地理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吕律师邀请法理学、刑法学、公司法学、土地法学以及国有地产公司总法律顾问、行业协会负责人等多领域专家进行的研讨得出权威结论,又经当时《法制日报》这样的主流媒体大幅报道,对于检察机关最终撤回起诉起到了非常现实的作用。


七、刑媒(体)结合

近年来企业乃至普通人的平反,几乎都离不开媒体的关注。吕律师总结了自己办案的“一个中心与两个基本点”:以案件的法律正当性与道义非卑劣性为中心,以争取领导关爱与媒体关注为两翼,推动案件的公正处理。吕律师还提炼了当下影响性诉讼或具体法治的基本路径:案件因涉及公民基本权利或公共利益,经律师努力和媒体自媒体关注成为公共事件,个体、分散、相对弱小的公众通过各种方式表达自身意见汇集而成某种相对集中、强大的公众意志,对于案件的处理和公共事件的结果产生某种新闻(舆论)影响力,如果能再进一步推进公共规则的变更(如孙志刚事件之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便产生某种制度影响力。(点击参阅《来宾中院事件彰显当下中国社会的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

媒体律师要善于通过各类媒体、自媒体“得体”地披露案件,争取公众的关注与支持以避免司法滥权,也要善于利用媒体的力量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例如吕律师就曾通过在人民法院报发文推广江苏某法院成功经验的方式,在此后广东的涉黑案件中成功争取使公诉人庭前提供证据目录、被告人在看守所视频开庭也不必穿黄马甲受审等成为当地一种工作惯例。(点击参阅《人民法院报|吕良彪:庭前交换证据,提高庭审效率》)


八、刑仲(裁)结合

吕律师目前担任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武汉、西安、合肥、大连等十余家知名机构的仲裁员,结合自身代理与审理大量P2P及其他涉及新商业模式案件的仲裁经验谈到如何通过仲裁在解决争议的同时化解社会矛盾,降低乃至避免一定的刑事风险。(点击参阅《仲裁的独立性、专业性、前瞻性、造法性与竞争性研究》)


九、刑法(检、法)结合

吕律师强调:与检察官沟通、向法官请教都不是丢脸的事情。尤其要善于通过类似案例、权威判例和上级法官的意见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吕律师以三十余年作为法官、律师、仲裁员的庭审经验建议年轻人,律师要善于沟通与讨论表达意见解决问题而莫要沉迷于“辩论”,要尽量避免无谓的口舌之争、意气之争。(点击参阅《律师法庭内外的表达》)吕律师同时结合具体案件提示,辩护律师不能以所谓“辩护人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为由仅仅只是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还要将案件可能被法院以其他罪名追究当事人刑责的可能性堵死——例如检察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挪用公款但法院很可能以滥用职权定罪,那么律师也要“顺便”将当事人亦不可能构成所谓滥用职权的道理一针见血地讲明白。


十、刑监(督)结合

吕律师素来主张:遇见社会不公律师要敢于喊出来,仅仅寄希望于体制内的自我反思与纠错不太可能;面对社会不义律师还要学会有话好好说,充分激发体制内外法律人的善念与正义之心。

一方面对滥权者就是要理直气壮举报,这既是清除害群之马,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辩冤白谤的有效途径。——最富戏剧性的莫过于包头那位“正义感爆棚”、公然在法庭上无端各种“挑衅”辩护律师的“明星公诉人”李书耀,终因向被告人家属索贿30万被举报而“落马”(虽然以他的级别尚不足以用到这个字眼)!

另一方面对于公检法机关存在的相互推诿、消极塞责的程序违法或是滥用职权之处,也要善于向相关党委及其政法委、人大、纪监委、上级政法机构、同级司法监督机关反映情况,这样才能促进相关公检法机关改正错误,依法履职。(点击参阅《刑案二审拒不开庭的基本成因及其应对》)

此外,虽然《监察法》排除留置期间律师的介入,但对于JJ委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或不当问题,也要敢于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坚决说不。——吕律师始终认为“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的人拉出水面透口气,也是人道主义与避免冤假错案的必然要求”(点击即可阅读)例如在要求会见某起因配合办案而被“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的当事人时,J委同志认为此类案件律师无权介入,吕律师指出当事人乃因所谓串通投标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而非因所谓贪腐被留置,最终得以会见并成功使当事人被公安撤销刑事案件。而某起专案涉及企业家众多,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之后有关机关接受律师建议与企业请求,及时让相关企业家恢复自由引领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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