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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职业素养|律师法庭内外的表达

吕良彪 刑事辩护研究 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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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急的事,慢慢地说;大事要事,想清楚说;小事琐事,幽默地说;做不到的事,不随便说;伤人的事,坚决不说;没有的事,不要胡说;别人的事,谨慎地说;自己的事,坦诚直说;该做的事,做好再说;将来的事,到时再说。


——鲍威尔


法律人的表达当具力度、深度与温度。法庭上“咄咄逼人、喋喋不休”的,往往是可能败诉的律师——除非,法庭程序违法或者滥用权力;法庭外“咄咄逼人、喋喋不休”的,往往是自觉理亏的律师——除非,权力蛮不讲理甚至颠倒黑白。


——吕良彪



吕良彪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目次一、律师职业表达的维度

(一)“说(表达)什么”?

(二)“对谁说(表达)”?

(三)“怎么说(表达)”?

(四)“谁在说(表达)”?

二、律师职业表达的境界

(一)律师的口头表达

(二)律师的书面表达

(三)律师的其他表达

三、律师职业表达的禁忌   (一)忌言行“错位”   (二)忌言行“极端”   (三)忌言行“失度”来源:春秋吕释



律师职业表达的维度


(一)“说(表达)什么”?


律师的职业表达当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为理、言之有度——不能空洞无物、需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的原理、规律与逻辑;必须言(行)之有度,利于法律事务的妥善处理。


(二)“对谁说(表达)”?


律师首要任务是“说服法官”,包括对法庭、侦查、检察机关、政府机关等说,努力说服法庭以及那些能够决定客户利益的公权力机关,切实维护客户利益。


律师第二位的是要“说服客户”,既包括对客户及其家属的心灵抚慰,也包括帮助客户及家属理性客观地看待相关法律事务,更主要的是要让客户觉得“律师请对了”——总之,既要说出客户“想听的话”,也要道出客户“该听的话”,同时要平衡好二者的时机与分寸。——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律师最重要的是“说服客户”,令客户满意才是律师最大的价值追求。问题在于,并非所有客户的感受和要求都能那么理性,往往需要律师进行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业引导而非一味迎合客户。


此外,律师还需要“说服公众(媒体)”,既为案件“造势”服务客户利益,也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律师营销,乃至一种生动深刻的对法律和常识的普及。


(三)“怎么说(表达)”?


律师的职业表达一要符合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要能帮助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建立有利于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同律师所提供的材料与观点;二要符合审判等有关权力的运行规则,包括显规则与潜规则,要知道如何在权力运力的各个环节,找出自己权利救济的途径,使自己的意见能为法庭或相关机关、人员所采纳。律师的表达方式则包括“口头表达”、“书面表达”、“肢体语言表达”以及“行为艺术表达”——典型者如所谓“死磕”,即是通过某些夸张的言行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从而将公权力的行为尤其是可能的违法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四)“谁在说(表达)”?


显然,不同的律师说话“份量感”不同、效果也不同,这既取决于律师不同的“职业能力”,也取决于律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提升自身社会影响力的“职业能量”。




律师职业表达的境界


(一)律师的口头表达


‍‍1、“敢说是底线”


是说律师要敢于把心中所想说出来,要敢于面对权势,把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见表达出来,不能因为私心,因为畏惧权势不敢说出自己应该说的话,不敢形势自己应尽的职责。这也是对律师能力与职业道德起码的要求。“能说出来”,可谓律师“初入江湖”的第一把“武器”,多用于训练及防身,战斗力极其有限。犹如《剑客行》里的石破天,纵然毫无武功也要挥舞柴刀保护自己心爱的女人。


 2、“能说是本事”


“能说”包括“说清楚”与“说精彩”两重境界:


“说清楚”的前提是对案件的法律关系、证据、法理及法律依据有一个准确、清晰、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用准确、简洁的语言明明白白的把你的意见表达出来,让别人能够听的清、听的懂、听的明白。这是对律师职业素质的基本要求。“能说清楚”,应该是律师在经过某一“门派”的正规训练后开始掌握的“利器”,虽可用于实战“杀敌”但“功夫”尚显平庸。


“说精彩”则是批律师要善于驾御和运用语言,要能做到语出惊人,妙语连珠,让人欣赏,令人折服,使人印象深刻。对此可以生动地表达为三种让人“直拍大腿”:


一曰“他想得真妙,我咋就想不到呢!”;


二曰“他说得真太好了,我心里总想着可总说不出来!”


三曰“这事还能这样表达出来呀,真太有趣了!”


精彩的语言往往最能展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媒体留下深刻印象。“说得精彩”是一名律师举止、修养、能力等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也是律师开始成为“武林高手”的削金断玉的“宝刀”,具有极高的“杀伤力”与“战斗力”。然而,锋利是一柄双刃剑,操作不当伤己亦深。在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下,“能说”往往是一个中性偏贬义的字眼;而律师无论对于权力掌握者还是当事人,往往都处于一种“低位”。常识告诉我们,处于“高位”者本能地不喜欢听到“低位”者过多的言论,即使是精彩的言论,有时也不一定能起到好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


律师尤其青年律师需要叫出“大专辩论赛”式的过度追求形式甚至为辩而辩的“辩神(杠精?)附体”模式。毕竟,律师的职业表达特别是法庭言论是向裁判者、倾听者说清事实、讲清道理而非凡事都要争个上风、怼个痛快。


 3、“会说是智慧”


律师的智慧要求律师懂得如何说服他人,懂得对于不同对象表达的方式与分寸,懂得在不同场合表达的尺度与态度,可以直指人心,使人在不知不觉中逐渐接受自己的观点。同时,律师应该谙熟权力的运行规律,清楚可以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影响决策者决策,使事态向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发展。一句话:“能说”不如“会道”,说得“精彩”不如说得“得体”。这种“得体”体现着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智慧,如杨过之“重剑无锋”却所向披靡。——律师要能把话说到人心里去,让人舒服,让人发自内心地认同与敬佩。


4、“不说是实力”


某种意义上,律师“能说会道”的最高境界应该是“不说”:优秀的律师同时也总是具备相当社会影响力的律师,这种有社会声望与影响力的律师的出现本身,即让信息受众心中产生一种重视甚至期待,很容易注意倾听这样的律师的意见。此时,律师通过证据的展示,通过法条的规定,通过法理的阐释,无须多语,即可使受众在其引导下自然而然地形成律师所希望他们形成这“内心确信”。而且因为这种确信不是律师“说服”的,而是自己内心一步步主动形成的,所以更具说服力。“无言”的境界,正如内功深厚的高手,寓大道于无行,中正纯和而不戾,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拈花飞叶,莫非利器,以其修养气势令人折服,甚至不战而屈人之兵。若《天龙八部》少林寺神秘僧人以目光连“杀”慕容博与萧远山。——当然,“沉默如金”的另一种境界,还在于律师自身的“实力”让受众无法漠视你的观点。


(二)律师的书面表达


1、律师举证宜适度:


1)尽最大可能尽可能多的找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2)理清举证思路组织证据体系;3)举证宜适度,断不可以“油多不坏菜”的心态过度举证冲淡主题,更不可无谓举出对己方严重不利的证据。


 2、法律文书宜平实:


1)清思路;2)循章法;3)去掉修饰词。要围绕证据,论证严谨,表达清晰。


3、律师表达宜平静:


1)慎言,有据,有度;2)不强辩,不狡辩,不诡辩;3)庄重,平静,尊严。


代理词原则上不要超过三页纸:代理词应该与诉状(上诉状)、答辩状、证据目录、举证说明、庭审过程(笔录)共同勾勒全案故事全貌与核心问题,代理词则重点要根据庭审对相关核心问题进行言简意赅的阐释与强调。如果有需要,可以附件形式将重要材料符在代理词后供法官参阅。


(三)律师的其他表达

‍‍

律师的职业表达,除却口头语言,更重要的还有书面语言,更生动的还有肢体语言,更丰富的还有行为的表达。书面语言宜简洁,宜平和,宜一针见血;肢体语言需要与具体的场景,具体的表达目的相结合,无论是法庭审理过程中,还是在庭审之外,无论是眼神交流还是举手投足;而律师最重要的表达,则是律师自身修养、举止与行动所传递出的风采与份量——“说话让人结缘,做事让人感动”——这种结缘,应该是律师通过自身的表达,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这种感动,既包括律师对客户现实利益的满足,也包括律师对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内心需求的抚慰,还包括律师对社会道义的担当。




律师职业表达的禁忌


(一)忌言行“错位”


二十余年法官、律师、仲裁员的职业生涯,笔者尤其希望律师同仁要避免以下几类职业错位:


其一,律师要通过言语与证据“还原事实”,但律师不是证人。律师在法庭上“情不自禁”地充当证人角色,似乎还比较常见。


其二,律师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和利益代言人,但律师不是当事人。律师在法庭上“义正辞严”、“义愤填膺”地从道义上指责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实是一种不成熟的职业失态——虽然这样的律师似乎显得蛮“厉害”。


其三,律师要寻求公共媒体的关注与支持,但律师的自媒体并不等同于作为社会公众耳目与喉舌的第三方媒体。问题在于,面对掌握丰富公共媒体资源甚至自身就拥有强大媒体却又常常无法不带偏见客观报道事实的公检法及其他机关,律师往往只能通过网络自媒体去纠正官媒的“片面导向”。

 

(二)忌言行“极端”


律师是国家的“在野法曹”、社会的“法律雇佣军”,理应保持法律职业的理性与适度,无论对所参与的法律事务,还是社会公共事件。困惑在于,律师言行过于理性平和不足以被足够关注,而过于奇葩的言行又不可避免地会给这个行业造成负面影响。近日,全国律协就律师之间的“互怼”甚至相互刑事自诉事件进行评判,呼吁同行之间理性的交流与表达,是非常及时的。而社会深刻变革时期,律师如何发出代表法治所应有的声音,格外需要勇气与智慧——律师的所谓“极端”有时是律师自身修养问题,有时则是因为对公权力违法的抗争而“被极端”。

 

(三)忌言行“失度”


需要再次澄清的是:律师的“能说会道”显然不是啰嗦不堪、巧舌如簧,也不应该仅仅是锋芒毕露、侃侃而谈,更不是大声叫嚣甚至人身攻击。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法庭上“咄咄逼人、喋喋不休”的,往往是可能败诉的律师——除非,法庭程序违法或者滥用权力;


法庭外“咄咄逼人、喋喋不休”的,往往是自觉理亏的律师——除非,权力蛮不讲理甚至颠倒黑白。


切记!切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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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焦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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