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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差评的边界:不满整形手术效果而吐槽曝光商家,是否侵犯名誉权

烟语法明 2023-07-23

女子不满美容整形手术效果,在网上发言“抹黑”美容机构,被起诉侵犯名誉权,需要担责吗?

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蒋女士在美容机构行鼻部整形手术。2021年10月,蒋女士对术后鼻部形态不满意,又在美容机构行修复手术。因鼻子反复出现发炎、肿胀情况,蒋女士多次前往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鼻部感染。

蒋女士在网上发布相关视频

对此,蒋女士要求美容机构退款赔偿,但未能协商一致,于是自2022年1月起,陆续在网上发布包含“黑心XX”“毁容”“受害者”等内容的视频。其他客户看到上述视频后,纷纷要求美容机构退款。在收取部分手续费后,美容机构予以退款。后来,美容机构认为蒋女士的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影响及经济损失,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其他客户看到蒋女士视频后要求退款

另,蒋女士与美容机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认为美容机构医疗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记载的期限外,据此认定美容机构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该案中,蒋女士因双方协商无果,在网上发布了包括“黑心XX”“受害者”等内容的视频,虽美容机构因此有部分损失,但是考虑到美容机构未积极处理蒋某术后发炎这一现实背景,且结合医疗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期限外的事实,法院认为蒋女士的行为并非蓄意降低美容机构的公众评价,蒋女士维权虽有不恰当之处,但尚不足以认定为对美容机构名誉权的侵害。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美容机构的诉讼请求。美容机构并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者评价反馈及行使监督权有了更加便捷、公开的平台。作为消费者一方,“对”还是“错”,“违法”还是“合法”的关键,就在于自己的评价有没有违背客观事实。所以消费者在评价时应当针对商品或服务本身,实事求是,不捏造歪曲事实,要注意言语措辞的理性。同时,广大爱美人士如想要通过医美手段改善容貌,一定要擦亮眼睛,选择资质健全的医疗美容机构;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前,应对诊疗风险充分了解并合理评估,理性作出选择。

此外,医疗美容机构应对“吐槽”给予必要的容忍,应该把消费者的评价权、监督权视为对自己的一种鞭策和激励,通过积极沟通、提高服务和及时反馈来获得消费者的理解及信任,让消费者有良好的消费体验。
作者:吴卫群 刘哲林,来源:株洲市天元区法院

阅读链接:网上评论商家的法律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用户评论,实际上就是一种舆论监督的行为,是对商品、服务的一种监督,好的评论可以帮被评方吸引更多的客户,不好的评论也可以督促其审视问题、提升质量。


点评人拥有批评、评论的权利,虽然有些点评人因对商品或服务的不满,会在评论中带有个人情绪,使用过激的言论、片面的观点等,但这些点评也是在其消费的商品或服务基础上发表,因个体的差异,表达方式不尽相同,此类评论均属于普通的差评。


只有恶意的差评才有可能侵犯被评方的名誉权。认定差评侵犯名誉权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评论系侮辱、诽谤;第二,评论指向特定的对象;第三,评论为第三人所知悉;第四,造成被评方客观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以上观点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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