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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与绿色创新——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2024-03-06


作者信息

岳树民(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

薄彦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文章内容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消费税是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占比最大的税种,现行消费税15个税目中至少有9个税目明显与环境保护相关,具有“庇古税”属性,承载着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绿色创新是绿色发展的第一动力。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以下简称“消费税绿色扩围”),这是我国消费税绿色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可以此作为准自然实验识别消费税绿色扩围这一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  基于此,本文以“波特假说”为理论基础,结合市场型环境规制理论和我国新发展阶段呈现的特征和事实,建立三重差分(Difference-in-Differences-in-Differences,DDD)模型比较消费税绿色扩围前后消费税应税污染企业相对于非消费税应税清洁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并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消费税制度、提升绿色创新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建议。

二、消费税影响绿色创新的理论分析  新古典经济学将施加给企业的环境规制作为额外成本,认为增加的成本会减少企业用于创新活动的资源。无论排污费还是环境税或污染排放交易权等环境规制都会促使企业重新配置生产要素到污染减排部门,这会导致企业生产效率的降低(Jaffe,1995)。波特则挑战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提出了著名的“波特假说”(Porter M等,1995)。“波特假说”认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不是对立关系,适当的环境规制能够激励企业增强绿色技术研发力度,进而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实现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率的双赢。从短期静态的角度来看,环境规制会暂时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即企业“遵循成本”效应。但从长期动态的角度来看,恰当设计的环境规制会激发企业绿色创新,提高产品质量进而降低成本。创新收益可以补偿环境遵循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即企业的“创新补偿”效应。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当企业面临环境规制时,势必会更加理性地处理环境保护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这将鼓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研发,达到减少污染和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如果这种“创新补偿”效应足够大,则可以比不受环境约束的企业更具竞争力,从而激励企业进入加大绿色创新投入的良性循环。消费者对环境友好型产品的认同感相对更强,通过绿色创新手段实现了绿色产品生产的企业往往更容易受到消费市场的青睐,在市场竞争中更具有竞争力。Weitzman(1974)从理论上论证了政府采用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大于使用行政命令规制,进一步证明了税收政策在促进绿色创新方面大有可为。李香菊等(2018)以2000-2015年我国29个省级行政区的宏观面板数据为样本进行经验分析,发现环境税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呈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白彦锋等(2018)认为,我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对于企业使用的原料是否清洁、使用的技术是否“绿色”以及对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影响较小,建议降低高品级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以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而进行的环境友好行为。卢洪友等(2019)基于城市层面的数据研究发现,我国环境保护税政策抑制了绿色创新;而刘金科等(2022)发现,环境保护税会挤出其他领域的创新活动而将其转移到绿色创新上。雷淑琴等(2022)以成品油消费税为研究对象建立动态面板模型,发现我国成品油消费税通过“成本内部化”和“倒逼创新机制”能够产生显著节能效应。虽然学术界已对环境规制和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关系进行了丰富的探讨,但并未达成一致结论。关于两者关系的研究也主要围绕排污权和环境税等展开,对于消费税的研究相对较少。  作为环境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绿色创新行为。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更加注重经济发展质量,对生产方式提出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等多方面的要求,绿色发展已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底色。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认识不足,特别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研发创新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可能阻碍企业开展绿色创新活动。2013年明确提出的消费税绿色扩围向企业释放出清晰的节约能耗和减少污染的政策取向,可能在引领企业绿色创新上产生重要影响。消费税绿色扩围意味着更多污染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增加,这会提升企业环境保护意识,直接促进绿色产品创新,进而推动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同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降低了企业环境投资和环境研发是否具有价值的不确定性,可能驱动企业增加环境保护领域的创新投入。  消费税能够促进企业生产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促进产品绿色转型。例如,对不同排量的汽车差别化征收消费税旨在通过促进小排量汽车生产消费和抑制大排量汽车生产消费来达到节能环保的目标。2015年对电池和涂料开始征收消费税不仅推动了我国电池和涂料行业产品的绿色转型,更起到了加速我国消费税迈入绿色快车道的作用(李晓琼等,2015)。从生产流程的角度分析,消费税可以从两个方面促进企业绿色创新。一是从生产环节的前端进行创新,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清洁能源,控制化石能源的消费;二是在生产环节的末端开展创新活动,减少废气排放,加强废物回收利用,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面对未来消费税税负可能提高的情况,企业有可能提前布局,在现有创新投入基础上加大对环境保护相关研发的投入,产生额外的绿色创新激励效应;但也有可能受预算约束的限制,在环境压力下挤出本应用于其他领域的创新投入,推迟其他项目的研发进程,产生绿色创新对其他领域的挤出效应。本文基于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度数据,重点考察2013年明确提出消费税绿色扩围的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行为的影响情况和影响机制。

三、研究策略



四、实证结果分析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前文基于上市公司绿色专利和财务数据建立三重差分模型研究了2013年消费税扩围至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消费税绿色扩围政策可以显著提升企业绿色创新水平,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的提升不是源于研发投入增加,而是研发资金使用效率的提升,企业将研发创新的关键力量布局在绿色发展的核心领域,但同时也挤出了其他领域的研发创新资源。对电池和涂料生产企业的分析进一步表明,征收消费税对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具有持续性。  第二,消费税绿色扩围政策从替代能源、能源节约和绿色交通运输三个方面激发企业创新,但抑制了企业废物管理方面的技术水平提高。在预算约束的既定事实下,企业选择了可行性和回报率更高的绿色创新项目,挤出了难度大且成效低的创新研发项目。对于企业而言,废物管理的绿色创新收益回报率较低,因而将有限的研发资源配置到了寻找替代能源、节约能源技术等方面。  第三,消费税绿色扩围对小企业的绿色创新激励效应不显著,但大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得到了显著提升;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的绿色创新激励效应更为明显。相较于大企业,小企业资源约束相对更加紧张,征收消费税的“创新补偿”收益难以覆盖税收的“遵循成本”,因而征收消费税难以促进小规模企业绿色创新水平。相较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提升对市场型环境规制的反应更加敏锐,这使得非国有企业的消费税绿色创新效应大于国有企业。  (二)政策建议  消费税绿色扩围对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和绿色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三重差分模型、稳健性检验和一系列异质性讨论增强了实证分析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为消费税的绿色创新效应提供了较新的经验证据。基于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快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进程,进一步加强消费税在促进绿色创新方面的作用。消费税是行之有效的市场型环境规制手段之一,消费税绿色扩围可以显著促进企业的绿色创新水平。然而,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较窄,对绿色创新的激励作用存在进一步加强的空间。对于高耗能、高污染消费税目的选择,建议优先将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纳入征税范围。  第二,增加消费税政策的正向税收激励效应,增强消费税支持企业绿色创新的双向调节力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但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对绿色创新和绿色发展的支持效果存在一定局限性。例如,我国消费税政策以约束限制为主,相对缺乏正向激励的消费税优惠政策,支持绿色发展的消费税优惠政策仅仅局限于节能环保电池和节能环保涂料。从本文的机制检验中可知,消费税促进绿色创新是基于既有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来实现的,而且对其他领域的创新具有挤出效应。相较于限制约束型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不仅可以为企业全面开展各类绿色创新活动提供灵活充裕的选择空间,而且可以减少企业绿色创新活动对其他创新活动的挤出效应。因此,为最大程度实现消费税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引领作用,应建立完善消费税政策中的激励机制。例如,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在其耗能或者污染程度逐步降低时,可根据其降低程度减征消费税。从约束限制和正向激励两个方面发力,有效促进消费税绿色扩围政策、消费税激励政策与所得税加计扣除等鼓励研发创新的政策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进一步优化激励小企业绿色创新、绿色发展的税收政策。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消费税绿色扩围政策未能有效刺激小企业的绿色创新。应基于小企业特点,继续完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对绿色创新给予特定支持政策(岳树民等,2022),同时优化小企业绿色创新的消费税政策。例如,对于小企业研发活动形成绿色创新产品的,对被替代产品前三个年度已缴纳消费税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在约束限制的同时,增强对小企业正向税收激励,有效引领小企业绿色创新。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5期)
  (为繁荣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扩大刊物宣传覆盖面,本刊诚挚邀请各位编委及作者转发“国际税收”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岳树民,薄彦婷.消费税与绿色创新: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国际税收,2023(5):39-50.



●索尔·皮乔托:徘徊在十字路口的跨国企业国际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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