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上午,湖南慈利,56岁的赵某香因涉嫌犯罪到当地观音桥派出所投案接受讯问。当天下午,其家人接到派出所电话,称赵某香正在医院抢救。赵某香的女儿邓女士赶到医院后,发现母亲已经死亡,且在母亲身上看到有伤痕。为了弄清死因,死者家人要求查看派出所内的监控视频和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录像。但观音桥派出所提供的视频显示,其母于当天11时许被带进讯问室接受调查后就没有视频了,4个小时后,有医务人员带着急救药箱进讯问室将她母亲抬了出来。
这4个小时期间发生了什么呢?邓女士希望查看录像。但派出所回复称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根据规定,派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由2名民警进行,同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因此没有监控视频和执法记录仪录像是不可能的事。没有任何影像资料,无非两种可能,一种是所有影像资料均已封存以接受调查;另一种就是影像资料中有赵某香死亡的原因,且死因又断断不可让外人知道。如果是第一种,理应向死者家属说明;如果是第二种,当然只能用理直气壮的方式回答说“没有”。随后,死者女儿邓女士拍摄视频上网要求告知其母真正的死因。
6月20日晨,慈利县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正文如下:2023年6月1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香(女,56岁,慈利县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观音桥派出所投案。赵某香在等候讯问期间上厕所途中突然倒地,民警随即联系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恶性心率失常导致心源性猝死。事发后,慈利县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由县委政法委、县纪委监委、县人民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依纪依法展开调查。若调查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从通报内容及语境来看,此“情况通报”实际上就是调查结论。本文之所以将这份通报全文摘出,是因为个人认为,通报中有些内容令人疑惑。其一,通报中说赵某香“在等候讯问期间上厕所途中突然倒地”,试问这个结论是否有影像资料为佐证?如果没有,那它就是派出所办案人员所提供的证词。如果没有影像资料进行佐证,就可以合理质疑观音桥派出所及该所办案人员对赵某香死亡有无过错、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利害关系人,办案人员的证词就没有任何证据力量,更不能作为调查组作出结论的主要依据。其二,“情况通报”中说赵某香的死因“医院诊断为恶性心率失常导致心源性猝死”,这一点也不能为观音桥派出所免责,因为它没有说明是什么原因导致赵某香“恶性心率失常”。恰如某人被他人推到河里溺水而死,医院论断为“溺亡”并不能排除他杀。赵某香“恶性心率失常”是由于其本身的疾病所致,还是被他人殴打造成?“情况通报”没有交代。再者,死者赵某香女儿称看到其母身上有伤痕。试问:死者身上到底有没有伤痕?如果有,派出所能否证明伤痕与办案人员没有关系?如果没有,也应该在“通报”中讲清楚,还办案人员清白。这是判断赵某香死因的关键信息,但联合调查组的“情况通报”只字未提。最有意思的是“通报”最后一句话,“若调查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既然调查组已经把情况调查清楚并发布通报了,这个“若调查发现”又何从谈起呢?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曾经说过,对普通民众而言,只要有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可以发声提出质疑。在赵某香死亡事件中,当事派出所在不可能没有讯问影像资料的情况下不提供影像资料,那么作为普通民众,我们就有合理的证据怀疑他们在隐瞒事实真相。也许老胡等一众大V又会说:隐匿录像的代价太高,派出所没有理由和动机这么做。也许他们还会说,调查组都已经发布“情况通报”了,医院也有结论了,你们还想怎么样?其实我们并不想怎么样,我们只想知道,赵某香的死因到底是什么。因为我们已经见识过太多的“情况通报”了,令人信服的并不多。东北直发五常长粒香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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