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电刑案庭审第四天记录
2023年11月4日,衡水电刑案仍在继续,今天的庭审虽然短暂,只进行了不到1小时就休庭了,但是依旧精彩!精彩的焦点在公诉人,其采用诱导、威胁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枣强县检察院董红英、杨朝霞检察官对被告人采取诱导、威胁式发问
根据庭审的情况,公诉人是在根据卷宗中的笔录对被告人石跃猛进行发问,但是当石跃猛的回答与笔录中的情况不一致时,便用诱导式的发问引诱被告人回答出与笔录一致的答案。
根据当庭石跃猛的状态和神清可以看出石跃猛当庭的回答是可信的。当公诉人董红英、杨朝霞发现石跃猛的回答不能与笔录相互印证,可能存在罪轻、无罪的情况时,首先采用诱导式的发问意图引诱出于笔录一致的答案,公诉人实施此行为时已经丧失了公正性。石跃猛的当庭回答虽然和笔录不一致,但是从神情和状态分析这是真实的回答。
当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在场的人都有谁?石跃猛总是和笔录上的人员差一个田世杰,公诉人就再三的追问田世杰在不在。此种情况出现了不止2、3次。上述类似的诱导式发问未果后,公诉人便疾言厉色的向石跃猛声明:“今天是法庭开庭审理,要实事求是、如实的回答。”此种声明或告知看似公正,实际上却隐藏了威胁,如果出现在讯问开头,大家都理解,但是在讯问过程中多次出现要如实回答的声明,其目的非常明显:就是要诱导被告人作出违背事实、但是却与笔录一致的供述。
在前两天的发问中也能看出,被告人多数对笔录中的供述是不认可的,例如对笔录中“社会大哥”、“手下”、“打手”的具体意义的解释,在常人都能做出解释的情况下,被告人却支支吾吾再三推脱、甚至拒绝回答。明显这些描述魏朝广的词语不是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但是基于自己综合情况的考虑签署了认罪认罚,想要获得从轻的处理,在当庭的发问中不敢说出事实的真相,更不敢提及到曾经受到衡水市公安的电刑刑讯逼供。
检察官是法律的践行者,也是法律的监督者。《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责。但是从本案来看,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任何的法律监督职责,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对于家属和律师向他们反映的侦查期间魏朝广等人受到电刑的情况不予理睬,甚至用虚假的证据来掩盖衡水公安电刑刑讯逼供的事实。其行为不能让公民信服、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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