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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全面恢复!

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恢复国际邮轮运输有关工作的通知》在上海、深圳邮轮港口试点恢复国际邮轮运输的基础上,全面恢复进出我国境内邮轮港口的国际邮轮运输。

复航的邮轮运输、港口企业应依法具备相应资质。邮轮满足安全适航条件,疫情期间未载客运营的邮轮在恢复运营前、新建造的邮轮在投入运营前按有关规定进行一次非经营性航行,并组织进行开航前安全评估。此外,邮轮应与拟停靠的邮轮港口码头(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邮轮运输、港口企业应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应急和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疫物资。通关现场设施设备符合邮轮及其载运人员通关查验需求。

《通知》要求,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邮轮安全监管,按规定实施船旗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在始发港邮轮首航次开航前须开展一次安全检查,督促邮轮运输企业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和应急演练,严格执行船舶禁限航管理等有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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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通运输部网站

监制:代明    审核:杜秀萍
编辑:陈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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