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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骗子、掮客、讼棍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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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靖霖刑事律师机构

【作者】徐宗新,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刑事律师机构主席


但凡发生相对重大的案件,就会出现一些自称能搞定官司的“能人”。这些人往往自称与公安、法官、庭长、院长、政法委书记、市长,甚至省领导、中央领导关系不俗,只要委托他办,自能化险为夷,要杀头者能免死,重刑者改判轻刑,将大案化小,小案化了。


这些“能人”有四个特点:一是炫耀自己关系好、有背景,往往能说出一大串领导的名字和他们的籍贯、身世、政途,以及自己和领导之间深厚的渊源;二是了解司法程序,能把握案件的进程,说得当事人不得不信;三是拍胸脯、说满话,保证能够完全实现当事人目的;四是多次要价,且开价很高。


这类人,我们称之为诉讼掮客。


掮客中分为两类人,一类是以诉讼为业的,赚取报酬,虽然高得离谱,但也确实是付出了劳动;一类则以此行骗。最典型的案例是:亿万富翁袁宝璟雇凶杀人,其妻卓玛系著名舞蹈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为了救丈夫,被一自称是中办机要局副局长的王富桥骗去950万元。结果袁宝璟没有保住命,王富桥这个骗子也被判了无期。

链接(袁宝璟案余案:关系、权力与财富的循环想象)


从辞海解释看,掮客一词,本无贬义。市场经济中,掮客赚取佣金也很正常。但在刑事诉讼之中,是否应当有掮客的立足之地呢?


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各司其职,控、辩、审各有其位,似乎无掮客位置。法官断案,依事实法律,亦无中间人“介绍通融”之必要。诉讼掮客之存在显然无法律依据。


但是,从一些媒体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现实中,诉讼掮客却非常活跃。有的是曾在司法部门工作过的离退休人员,或临时人员,或清退(含开除)人员;有的是自称对法律、司法很有“路子”的社会闲散人员;还有极少数是司法界在职人员。


类似的掮客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并且表面上似乎与司法工作人员往来较密,从而使得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他们能为其实现诉讼利益。这些人从原被告处索取大量好处费,再去拉拢腐蚀办案人员。他们惯用的伎俩是: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涉案当事人情况,利用其亲属的恐慌心理,虚构并吹嘘自己在司法界有“关系”,并许诺可以使在押人员获释或减轻处罚,以此索要巨额活动经费,然后溜之大吉。


别说一般老百姓,就是高官,也有上掮客“大当”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就是一例,他被举报到中纪委后,就有人自告奋勇称能把举报信从中纪委拿回来,摆平此事。王怀忠深信不疑,再次受贿200万,先给掮客120万元,事成之后,再给80万元。不料该掮客伪造了举报信,交差了事。王怀忠拿到假的举报信,没开心几天,就好梦破灭,被中纪委双规了。


笑叹之余,我们不禁深思,为什么在厉行法治的今天,公安越来越多,检察官越来越多,法官越来越多,律师越来越多,法律和法条也越来越多,法制越来越健全的情况之下,掮客还会大行其道?虽不能说“存在就是合理”,但诉讼掮客之存在说明其确有一定市场,这个市场是哪里来的呢?


一是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相信关系,不相信法律,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与其委托律师,不如私下搞定法官。把法官搞定了,比律师在法庭上辩护强上千百倍。当事人病急乱投医,希望自己能稳赢。求助到律师这里,律师是不可能表态“包赢官司”的,如果哪个律师说了“这官司我保证你打赢”,那是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而掮客没有行业规则,这个“牛”随他吹。


二是司法公信力与群众期望值有一定差距。司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群众对司法的期望值日趋提高。而当前案件的“质量隐患”一直存在,个别枉法裁判确实存在。凡此种种,削弱了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法律威严性的认识,使得人们往往会希望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是司法腐败现象的恶果。在诉讼掮客的利诱下,个别意志不坚定的司法人员就有可能出现腐败念头,有所企求的当事人也会在掮客的提醒和操作下全力配合。从媒体披露的司法腐败案例看,与掮客臭味相投、一拍即合,频频合作者有之;主动索贿者有之;利用权力牟取私利者亦有之。


诉讼掮客之存在,不是他们的错。其中一些人在骗,那是因为有一大批人愿意上当受骗。掮客兴盛不衰,只能说明我们法律人腰板不硬,离法治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说完掮客与骗子,再看讼棍与律师。

讼棍,并非法律概念,是指旧社会唆使别人打官司自己从中取利的人。 

当下有没有讼棍?有人认为,在现代社会,讼棍并未消亡,甚至有兴盛之风:某些公民代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滥觞于民间不说,少数律师缺乏公平正义之心,唯利是图,挑词架讼,玷污司法公正,败坏法治形象。

讼棍与律师当然是有区别的:

一、讼棍左右逢源,玩弄权术,欺上瞒下,两头使钱,颠倒黑白,以诉讼来达到其赚钱的最终目的,不管当事人利益。律师崇尚公平正义之观念,服务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正当的权益。

二、讼棍拍胸脯打包票,没有不能办的事,以钱的多少作为衡量办案结果好坏的唯一标准,钱多案件结果好,钱少案件结果差,没钱他理都不会理你。律师不承诺不保证案件结果,只依自己的专业法律本领全心全力地努力维权,承诺与保证,为律师职业纪律禁止的。

三、讼棍没有国家司法部门发的执业证,全是无证上岗,凭三寸不烂之舌,颠倒是非黑白,把玩法律权术与鼓掌之间。律师是受过法学基本素质教育,通过律师资格,取得法律执业证,受司法局监督管理的法律服务人员。当然,不能仅以主体来区分,虽然讼棍做不了律师,但律师不守住道德底线的话,完全可以做讼棍的事。

四、讼棍的业务能力超出法律之外,除法律之外,关系、权术、阴谋都是其致胜的法宝。律师业务能力则“逊色”得多,除了专业知识之外,除了法律和司法实践知识之外,对玩弄权术和阴谋,有隔行如隔山之感。

经过上述比较,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讼棍不好,律师好。但是,讼棍的市场并不见得比律师差。原因是什么呢?那就是因为,讼棍与掮客一样,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基础。而律师,不可以越法律、执业纪律雷池一步,说不出诓人的话,做不出虚假的事,象一盆没有修理过的盆景,根本引不起人家的兴趣。

作为律师,骗人之事不能做,因为那是犯罪。也要抵挡住金钱的诱惑,杜绝掮客化、讼棍化。司法毕竟在进步,法治正在推行,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一直在持续提高。律师的生存,如果以牺牲百姓对法治的信心为代价,那就是饮鸠止渴,竭泽而渔。试想,法治没有了,律师又如何生存?司法腐败了,律师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作为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律师唯有正己之身,才能以道德之师、法律之师风范扶济于世,将法律惠及天下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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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焦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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