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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凭什么把律师赶出法庭(律师,天生就是要说“我反对”!)!

人民日报等 法莱利法律资讯 2022-09-14


一、人民日报:凭什么把律师赶出法庭!

来源:中国律师、人民日报、南方都市报、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昨天,海口中院的一起涉黑案庭审中,两名律师因反对批量质证、要求对有异议的证据一证一质,被审判长强势赶出法庭,因是公开庭审、网络直播,视频片段转眼就在律师圈里刷了屏。





律师要求一证一质的法律依据非常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三十一条: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非关键性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方可以发表质证意见。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

从庭审视频中可以看出,两位律师当庭对证据提出异议,依据最高法的规定,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即一证一质。


然而审判长的解释就有点儿搞笑了,在视频中,审判长对于为何不允许一证一质的解释如下:“我们以前审理的多个涉黑案件中,都是这么质证的,没有一个辩护律师提出过异议,我不知道你们有什么理由来提,是以前的辩护人水平没你们高吗?还是你们自认为自己的水平比别人高。还是你们根本没有对证据进行熟悉,没有进行准备。你们不反思一下自己的业务水平、对委托人的负责态度,反而屡次来对抗法庭,干扰法庭正常的审判秩序……”

两位被赶出法庭的律师要求一证一质,法律依据是十分明确的,完全合法合理合情,不能因为之前该法官审过的涉黑案中的辩护律师没有提过,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后来的所有案件中所有的律师都不能提,这不成了法官根据自己的经验随意立法造法吗?

更可怕的是,这种据以随意立法造法的经验还是错误的。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说句不好听的,不能因为之前遇到的律师敷衍了事,就剥夺后来的律师认真辩护的权利,这种公然违背最高院红头文件的做法,显然与依法审判的精神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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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凭什么把律师赶出法庭


《人民日报》2015年01月28日 18 版


   刚刚结束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和全国检察长会上,两高“当家人”不约而同提到了律师: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对法官老是把律师赶出法庭百思不得其解;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则要求“对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意见必须及时审查,特别是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严禁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


  相比于以往在许多会议上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泛泛而谈,这次两高向社会公开传递的信号中,直接点名了“死刑复核案件”和“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这两个舆论关注度极高的敏感问题,以明确的姿态给律师撑了腰。同时,以两根当下最难啃的“硬骨头”为例来说事,也颇有“举重以明轻”的意味。


  现实中,因为个别“死磕派”律师的不理性行为和部分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律师形成的偏见,一些办案人员在与律师打交道的过程中常常抱有不信任感。有的认为律师是在“替坏人说话”;有的则觉得律师的介入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影响了司法“效率”。

  于是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对律师百般刁难,“滥用‘特别重大贿赂案件’限制会见”就是典型的明证。贿赂案件中,律师会见当事人总会遇到“依法”刁难,原因就在于刑事诉讼法在放开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同时,还留了个口子: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的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由于刑诉法并未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作出明确定义,因此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往往一句“特别重大”,就把律师打发了。


  然而,真正细究起来,那些刁难律师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刑法开宗明义,其目的一手是“打击犯罪”,另一手是“保障人权”,如果单方面强调司法机关办案的方便和效率,就成了一条腿走路的瘸子.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另一方面,依循严格的程序和落实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司法机关自身的保护。前不久沉冤得雪的呼格吉勒图案,就跟当时侦查机关急于破案、审判机关没有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不无关系。社会越发达,案情就越是盘根错节,面对复杂的局面,有时真相就显得晦涩难明,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和权利保障作为依靠,岂不等于是给自己“埋雷”?

  现代司法环境里,律师的介入本身就有制约监督办案机关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双重功能,不能简单视之为“麻烦制造者”,而是应该重视律师在整个司法生态的构建中起到的平衡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机关以办案来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不能又悄悄把自己的权力放出了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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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把律师赶出法庭”,法治将百思不得解


南方都市报 2015年01月25日


导语:近年来,刑辩律师被法官赶出法庭时有发生,对此,最高法院长周强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表示,他对“法官老把律师赶出法庭”现象百思不得其解,并认为这需要“提高庭审能力和转变审判观念”,最高法已经准备修改完善庭审规则。就此,南方都市报于1月25日发表社论——《“把律师赶出法庭”,法治将百思不得解》。


“把律师赶出法庭”

法治将百思不得解


日前,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据人民网报道,周强对“法官老把律师赶出法庭”现象百思不得其解,并认为这需要“提高庭审能力和转变审判观念”,最高法已经准备修改完善庭审规则。


“让律师充分发表意见,有什么坏处?多听听意见不是好事吗?只要遵守法庭规则,充分听取双方处境,对公正司法非常有好处……这是公正司法的关键,也是建立以审判诉讼为中心的制度的关键”,最高法首席大法官周强的几段发言得到法律实务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不仅在于媒体报道原话照录、口语化的语言风格,有别于以往官方文稿中的刻板印象,更重要的是,此次全国高院院长会议对“庭审虚化”问题的关注,以及对保障律师辩护权的积极态度。

此前,最高法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那篇著名的反思冤假错案文章中,也用了非常大的篇幅来谈辩护律师的重要作用。沈德咏从辩护律师的角色设置入手,强调诉讼对抗、法官居中的必要性,认为“辩护律师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既然“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那么就必须要搞清楚,到底是对法律较真的律师错了,还是法官(或许被迫)模糊了居中裁量的自身角色?


围绕刑事诉讼所延展、存在和运转的各方主体,律师与侦控审机关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律师角色从“国家法律工作者”变成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没有了公权力的机关属性。而相应的,侦控审机关经由刑诉法加持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由于长时间以来对“相互配合”的过分强调,使得律师在法庭上的角色被长期弱化。律师(尤其是本地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是否“配合”既定节奏、是否听话,成为一些地方衡量和管理律师的标准。而律师角色的弱化,被告人权益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就难以得到有效、全面的保障,不仅是庭审期间,也就在日前,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不约而同地表态,称“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从工作机制上保证律师的意见被听取、合理意见被采信”。

周强坦言,“问题在哪里我们也知道,都协调好了要怎么判”。所谓“都协调好了”,指的便是刑事诉讼中侦控审机关基于“互相配合”的关系属性而导致的庭审角色越位,法官不再中立,成了第二公诉人,“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并不是个别现象。正如新近爆出的“律师集体退庭”事件,庭审过程中律师就发现,书记员将公诉人的举证内容提前记录在案,未经质证的公诉方内容被提前记录在案,后续的法庭辩论意义还有多少?此种让庭审形同虚设的行为,当庭发现却不被纠正,正是首席大法官周强忧心忡忡之所在。


律师、尤其是对法律程序较真的律师,“打乱了原来的程序”,法庭冲突变得一触即发,场面看似不可控,“法官老把律师赶出法庭”便成了一种解决上述乱象的方法,或许简单粗暴,但却信手拈来,即便到现在,法检机关内部也不乏对此的支持声音。但庭审再走过场,把指出其问题所在的律师赶出法庭,绝非最好的解决办法,周强所言“恰恰是要改革的对象”,显然也不是解决掉所谓“添乱”的律师,而是反求诸己、让庭审变得“实”起来。

法官回到居中裁量的法定位置,公诉方与辩护律师各司其职,在尊重法庭规则的前提下进行诉辩对抗,这是最基本的诉讼格局,也是最应该重申和强调的程序正义。“把律师赶出法庭”,这个让首席大法官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其实并非没有答案。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二、高院副院长:律师,天生就是要说“我反对”!

作者:田成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来源:我在抱柱、法留香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如果律师不坚持法律为当事人辩护,不认真给执法行为挑刺,当事人权益如何得到得到救济和保障?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靠什么?

靠法治。

实现法治一定不能少了律师。

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的“若法院律师对立,法律不可能健全”。


什么是你的贡献?是苏力先生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为法律人提出的忠言。作为法律人必须经常追问我们的贡献在哪?包括律师。


律师这个职业,从诞生之日起,一直褒贬不一。中国古代把律师称为“讼棍”。英国伟大的剧作家莎士比亚在戏剧中,嘲讽挖苦律师那句最著名的台词,“第一件该做的事,是把所有的律师全都杀光”。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律师顾问的企业家,刑事风险比国企老总严重!》(点击可阅读)


律师,多么神圣的职业,为什么地位不高,形象不好?在我看来,律师不是司法的装饰或陪衬,律师职业关系到公民权利的维护、关系到司法正义的实现、关系到法治文明的进步。在法律人共同体中。律师是不可缺少的力量,律师的作用非常巨大。


为什么?


因为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当被侵害时,我们渴望权利能得到救济,正义能得到伸张。


律师的存在,为司法引入了一种外在的力量,有了律师第三方的力量,事实认定和法律判断不会被随意操控,律师的介入,保证了控辩双方的平等,保证法官的居中裁判,使得庭审不再走过场,法治的天平不至于倾斜。所以,有了律师,司法公正不一定必然会实现;但是如果没有律师,实现司法公正就一定是句空话。


在著名的韩国电影《辩护人》中,税务律师宋佑硕为震惊全国的“釜林事件”受害学生进行人权辩护,辩护人从投机谋利转向不义宣战,就是为了“让我的孩子们不要生活在因这种荒唐的事踩刹车的时代”而做出的贡献,这种贡献在于推动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运用自己的专业敢于向一切不尊重民权、肆意践踏正义的公权力进行挑战。


电影《辩护人》剧照


法律,不仅仅是僵死的条文,而是活着的力量。社会需要这股力量,必须看到律师所代表的对法治构建的重要力量。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如果律师不坚持法律为当事人辩护,不认真给执法行为挑刺,当事人权益如何得到得到救济和保障?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靠什么?靠法治。实现法治一定不能少了律师。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的“若法院律师对立,法律不可能健全”。


今天,人们谈到律师时,非议很多,有很多负面的标签。在有的人眼里,这个职业是在伸张正义的借口下,不惜颠倒黑白、钻法律空子,谋取的是私利。


律师赚钱,没有罪过。然而,除了钱、除了名,律师应该给这个社会贡献什么?


1875年,在美国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上,美国著名律师吉尔顿说过一段名言。他说:“我们要把律师职业提高到更高、更好的水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了一种挣钱的方法,那么律师就堕落了。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是一个试图打赢官司,并且通过向司法机关走后门而打赢官司的机构,那么这一机构不仅堕落而且腐败了。


今天的法律人,如果一味追求金钱、追求名声,为了打赢官司,不择手段,不看对象,不看后果,那他就真是堕落了。为金钱所诱惑,以发财为目的,欺世盗名,精于算计,见利忘义,玩弄法律,这不仅是堕落,更是把法律玩坏了。这是很危险的,也是很玷污的。这些行为不能造就律师的伟大。


任何人都需要生存,以谋生为职业,没错,但法律不仅仅是一份工作、一门职业,更应当是一项人类的伟大、艰辛而光荣的事业。法律人只有以实现正义、实现法治为志业,才是伟大的事业。除了职场中的财富、权力、名誉外,法律人应该将法律作为一种事业来追求。我们坚守的是人类的公平、正义,只有把法律作为一个事业,它才能给我们带来崇高和伟大。


全国高院首份“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民企常见的重要法律风险防范全收录!》(点击可阅读)


何谓伟大?让我想到了,前几天,也就是2016年7月19日刚刚逝世不久的王工老先生,他是一名律师,他是中国第一位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律师,是第一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即席发言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第一位提出《律师法》立法议案,建议建立完善的律师制度的人。


在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当政府工作报告结束后,大会主席习仲勋照例问了一句:“哪位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有意见?”


王工律师立即举手示意:我要发言!

王工律师


不管历史过去多久,28年前,王工律师那一句“我要发言”,都会成为所有法律人心中最有分量的一句呐喊。


“我要发言”,既是中国律师的良心,也是中国律师的心声,还显示了中国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律师依附于权力是没希望的。律师天生是私权利的代言人。律师天生是要说“我反对”的。对于那些不义,你必须仗义执言,打抱不平。


今天的一些律师,一旦成名,一旦被授予各种头衔,罩上各样光环,就迅速地卸下盔甲,不再轻易反对、不再激情燃烧。他们跟对手和解,与高端业务和金钱交朋友,成为了不折不扣的“投机分子”。


英国著名诗人莎士比亚有过这样的诘问:“在面临暴君之政、法章之慢、贪官之侮的时候,我们是应该默然的忍受坎坷命运的无情打击,还是与深如大海的无涯苦难奋然为敌并将其克服?


这两种抉择, 究竟哪一个更高贵?”的确,“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身处激烈社会变革中的中国律师,一定要回答一个永远无法回避的问题:什么是你的贡献?


真正的法律人从来不相信“强权就是公理,实力就是正义”。在面对不公不义的时候、在面对强权肆意横行的时候,所有的法律人都应该选择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


我们是命运共同体,如果权利受侵犯,如果自由被剥夺,如果同胞兄弟仍然生活于没有规则的社会里,我们就要永远呐喊,永远抗争。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我们选择为那些需要帮助的公民而奋斗,不仅仅因为他们需要得到帮助,更在于他们和我们一样都是人类的一部分。


这几年来,律师界涌现出不少敢于说真话、敢于捍卫法律尊严、敢于与强权抗争、敢于为当事人争取权利的铁骨铮铮式的律师,他们尽管力量单薄,声音弱小。但他们屡败屡战,永不服输,他们是中国律师的真正脊梁。他们的精神、努力、信心和勇气,应该被看见、被记住,他们是值得尊敬的人。


从唐福珍抵抗拆迁自焚案到唐慧劳动教养案,从聂树斌案到钱仁风案,一个个律师的努力在步履蹒跚地推动法治中国的进步。


今天的律师依然面对着生活的压力、环境的糟糕、江湖的险恶,也许我们的行动是点滴的,进步是缓慢的,正义是迟到的。


但无论如何,法律人,永远不能放弃我们追求的公平、公正和法治信仰,法律人应该永远选择站在公正和法治这一边。

法律人运用法律知识,不仅仅在于救赎他人,更在于救赎自己。我们不能忙于救人、疏于律己,忙于救赎世人,却唯独不救赎自我的灵魂,我们不能忘记初心,不能忘记我们对法治事业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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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我们不能忘记法治梦想追求的,只能是,也一定是心中不灭的信心与信念。这种信心犹如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特雷莎修女所讲过的“你多年来营造的东西,有人会一夜之间把它摧毁,但不管怎样,你还是要去营造。你今天做的善事,人们往往明天就会忘记,但不管怎样,你还是要做善事”。


每个人都是在对历史负责,对自己负责。在推进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尽管律师还会遇到很多不如意,还会有痛苦、难熬、不爽,但希望律师们一定要坚守、坚定、坚持,就如电影《小时代》里这样一句经典台词,在内心里保留着希望,保留着不甘心放弃的跳动的心。在大大的绝望里小小地努力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为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尊重律师的人格,尊重律师的职业权利,尊重律师的劳动成果。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应当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律师作为一线法律实践者,对中国法治有着直观的感受和深切的期待。法院欢迎律师加入到法院队伍中来。

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了今后入额的法官更加专业、更加规范、更加精英。今后法官和律师之间,应当成为双方共同学习的榜样。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我们要恪守从业的基本要求和道德底线,打破傲慢与偏见,以自身点滴的言行影响并引导民众学会尊重法律。


相互之间的尊重,才能构建起我们对规则的敬畏与臣服,才能让我们伸张正义的力量更加强大。因幼稚和偏见而相互横眉冷对、冷嘲热讽,因私欲和霸道而相互拆台、互不相让,只能让人看笑话,只能让法治中国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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