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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得向公诉人上访?!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XX省人民检察院】您好!国家提倡依法逐级XIN访。XX省人民检察院已收到您寄的信......裴某某案正在法院二审程序。国家要求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您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向二审法院反映。


日前收到12309平台发来某省检察院上述回复实在哭笑不得——上周末,鉴于该省高级法院承办法官对一起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参见《官员冤死也活该?》)声称经请示领导仍然不能开庭审理,考虑到该案既需要检察机关配合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也需要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之职责,辩护人具函公诉机关要求他们履行相应职责——情何以堪的是:公诉机关居然把辩护人的委婉当成哀求乃至上访,甚至要求辩护人“依法逐级XIN访”!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律师的基本使命。控辩审三方之间相互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辩护人与公诉人、裁判者分工不同,法律赋予其各自不同的职责,但在刑事诉讼中至少公诉机关作为控方不得优越于辩护人——公权力并非天然高人一等——对于审判者、公诉人未能依法履责的,辩护人作为刑事诉讼基本参与者、民权代言人的“在野法曹”,自然有权要求其正确履责。接下来该做的,辩护律师还是得坚持做下去,直到实现最基本的程序正义。


今日,再次正式具函检察机关说明监督法院开庭审理并员出庭支持公诉其法定职责提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是辩护律师职责所在而绝非所谓“XIN访”,将相关文件抄送、抄报有机关机更非“越级XIN访”。而法院如果拒不开庭而要求辩护人直接出具《辩护词》不仅涉嫌重大程序违法,于辩护律师而言也是一种重大失职。——相信省一级的审判、公诉机关能够正确面对和履行法定职责。


除却抗诉案件和死刑案件,刑事案件(尤其贿赂案件)二审开庭难成为某种司法的沉疴顽疾。此情此景律师如何处理?(参见《副厅官员二审喊冤法院却拒不开庭,律师该怎么办?》)想起耶林的那句话:法的目标是和平,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似乎现在《国际歌》的歌词也时常被禁?)诚如某位检察官所说你办的其实不仅仅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甚至,也影响到你自己的人生。而且,亦如孟德斯鸠所言: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对一个人的不公所显示出来的是“制度的逻辑”——这种逻辑可能用来对待所有人,无人能够保证自己幸免。——当下这个时代,谁也莫去觉得出事倒霉的只可能是别人,谁也莫奢求自己时时刻刻、子子孙孙都能身居高位、手握实权。大家都能有机会讲理,人人才可能有安全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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