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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未必为实——洞穿骗术的哲学思维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眼见未必为实——真相与导向的博弈,时刻都在发生。

所谓事实至少包括客观事实、新闻事实、法律事实、偏见事实、传言事实乃至政治事实。

如果只允许一种声音存在,那么唯一存在的那个声音基本上就是谎言。所以小崔调侃说:这世上哪来什么事实?统一口径就是事实!

——题记


实现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如何认定“事实”绝非易事。现实生活中的所谓“事实”至少包括以下几类:

一、生活中的“客观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即过往发生之真相,往往不可还原而只能依据一定的证据和程序尽可能与之接近。即使有如下美妙视频记载,这个帅哥所经历的事实和他本人感受依然是不是复制的。如古希腊哲人所说: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A PERSON CAN NOT STEP INTO THE SAME RIVER TWICE!)




二、媒体里的“新闻事实”


所谓新闻事实。即媒体对刚刚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之报导,因为不可避免的认识之偏差或能力之限制不可避免地会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所以应该是一个允许有错误并不断修正的动态的展现事实的过程。——但,媒体本身及记者个人的因为种种原因引发的自觉和不自觉的倾向性,也会直接影响新闻事实的呈现结果。媒体乃社会公器,若丧失职业伦理导致新闻失实乃至诽谤侵权,则当承担相应责任——无论法律责任、道义责任还是为受众所抛弃。


01、别着急,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02、莫急着下结论,多几个点全面看问题。


03、兼听则明,莫被带歪了~~


三、人性中的“偏见事实”


有一类认知事实叫偏见事实,原本是因为人性的偏执和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有些东西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你将再多的证据放到他们面前也无济于事。——国人热衷的所谓道德审判或是中国式辩论,大多是基于人们认定甚至自我设定的此类“事实”。


04、也难怪人们总觉得自己掌握了宇真宙理......


05、呵呵,屁股决定脑袋这种事,原因有多种......



四、法庭上的“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即法庭根据既有的证据和相应的程序及规则,对过往事实进行一种法律上拟制的认定,法庭判决的依据即为此类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现有证据与人类认知及规则相结合的产物,不可避免地会与客观事实会有差异,与公众认知也常常会产生冲突。——典型者如周立波现场被抓持枪与毒品,但美国法庭基于证据规则认定其“犯罪事实”不成立;近期宣判的李薇同样因证据原因被法庭不能认为构成杀害前男友,因其母提供数亿人民币担保引得国人高度关注。辛普森杀妻案则更是经典:刑事案件中辛普森被判无罪,因为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NO REASONEL DOUBT),还有可能不是他干的;而民事案件辛氏则败诉需要提供赔偿,因为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这事是他干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06、呵呵,他们杀人了么?为什么辛普森需要赔偿?



五、流言中的“传言事实”

所谓传言事实。其实至少包括两大类:

有一类传言事实叫谣言,即发布者基于人性的阴暗或政治、军事、商业之需要而刻意发布的明知与事实不符的传言,以此建构虚假的事实以攻击对手。

有一类传言事实叫遥言,即遥遥领先于事实的传言——可能是有司刻意通过放风来采风,以此试探社会各界的态度;可能是智者洞悉,亦可能是内部良知者甚至别有用心者有意透露。


07、遥言,遥遥领先于事实的传言~~


08、谣言,因人性丑恶或军事、政治、军事需要而人为制造出来的所谓事实~~



六、只能呵呵的“正治事实”


你懂的,不多讲。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当年李庄在重庆便如此这般地被嫖娼。几年前的那个五月七日,北京也发生了一起著名的雨嫖田娼事件。人们至今还在疑惑:他,干了么?——呵呵,YOU ASK ME, I ASK WHO?罗生门式的迷惑,仅仅因为人性么?


09、他,“那个”了么?


10、浮华背后......




附一:拉奥孔悲剧?

古希腊神话里,拉奥孔因为警告特洛伊人莫要中了木马计而被神派来的巨蟒将他与儿子们一起缠死——这是惩罚他泄露天机,还是预示后人讲真话要付出代价?另一方面,人们又容易过于相信“神”的力量以致上当受骗。(参见《怎样快速识别骗子?这个光头律师说的好有道理!》)

附二:中国式辩论

常识、真相与允许言说格外紧要。网络上的人们很容易本能地、正义凛然地认为自己就是智慧与正义的化身吧——尤其长期被貌似多元的单一来源信息教育之下——对人性的改造最为潜移默化的,便是控制信息来源使受众长期只能接受到权力所过滤的东西。所以当众人欢呼的时候要允许有人保持沉默,当媒体铺天盖地的时候要能保持清醒。笔者一再呼吁《当远离中国式辩论》,否则任何讨论都将沦为站队与骂娘。这种中国式辩论往往有以下三步曲:

其一,论理不过就“剪裁”事实;

其二,再辩不过便指责对方动机不纯、水平不高;

其三,实在不行便声称要揭对方老底:你干过坏事不是好人;你既不是好人便没有资格发表评论更不配跟老子辩论。

这种“以标榜正义为起点、以自我标榜为目标、最终沦为人身攻击”的辩论风格屡见不鲜。这种自居于智慧与道义高志、结合广场舞大妈与红卫兵风格的撕X式营销中,每个参与者都以自身言行表现出各自的风格与水准。纠缠不休的结果其实无非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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