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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核制下参与案件结果决策的领导,是否应该在裁判文书上署名?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公开资料显示,各级法院已经全面推开了院庭长参与案件司法裁判结果的阅核制。按照公开资料显示,不再执行此前司法改革要求的“谁审理,谁裁判;谁裁判,谁负责”的审案法官及合议庭对案件事实查明、案件结果终身负责的裁判文书独立决策体系,而是按照阅核制的要求,各级法院的院庭长开始对凡是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要履行对外发布前的审核职责,并且具有处理结果的异议权,启动和参与处理结果的变更权。
针对有人质疑的,阅核制就是改革前的领导审批制的回归,2023年9月9日,最高法院还发表过一篇《“阅核”与“审批”不同的理据的文章,其中提到:
不同于此前的“审批制”,院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可以直接调整、改变案件结果,进而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责任不清、错案难以追责。
“阅核制”则是,院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可以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据此,裁判结果是由院庭长依职权“阅核”、由法定审判组织依法作出,职能明确、责任清晰。

据此,各地纷纷从去年开始出台各自版本的院庭长对裁判文书的阅核制度,而且是没有同一版本、没有对外发布司法规定,却深刻改变了案件司法裁判过程的司法改革举措。

大体而言,法院对外出具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有的法院上升到了案件裁判过程中所有的决定事项,如鉴定审计中止等司法事务)在做出前,普通员额法官要将司法文书内部呈请院庭长审核,经领导审核签字后,才能对外做出。

具体而言,需要呈请的事项及层级不同,有的规定普通法官承办的案件报送副庭长阅核,副庭长报送庭长(局长),庭长(局长)报送分管副院长,副院长报送院长;有的规定副庭长没有阅核权,直接报送庭长以上级别。

处理程序上,也不是庭院长有异议的,就要启动法官会议、审委会等变更程序,而是先征求承办法官意见,后者同意修改的,则拿回去重新修改裁判文书,不同意的,才会启动案件研究程序。

为了推进这项工作,去年至今以来,阅核制被作为了各级法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抓手,各种会议的强调落实推进情况,甚至采取了考核、通报手段。有法院强调,“逢判必核、逢核必严”;有法院要求,“院庭长参与案件合议的全程录音录像”,“将院庭长履行阅核职责的情况记入工作量,阅核中发现案件在事实认定、文书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扣减法官相应办案工作量”;有法院要求,“庭长或分管院领导认为需要提一级阅核的,提报上一级阅核或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
执行效果,有法院通报,2024年第一季度两级法院共结案3546件,经阅核结案1134件,其中经院长阅核案件结案459件,经庭长阅核结案675件,首次阅核后提出修改意见案件数392件。有法院通报,承办法官拟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的案件报送上来后,分管院长认为案件应该重新审查部分事实,法官遂安排二次开庭,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请。
支持阅核制的认为,此举可以克服此前法官独立裁判后出现的裁判标准多样,有利于统一裁判结果,把关裁判文书质量;反对者则认为,此举与审批制没有本质的区别,下级法官体制内根本不具备跟领导对抗的可能,最后还是成为领导干预办案的工具,而且增加了办案流程,影响了办案效率。
据称,7月7日召开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发布会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实施”专题研讨会上,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先维在《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4)》中撰文建议,法院应谨慎推行“阅核制”,防止变相异化为案件审批。
理由有:在全国层面,未见统一的阅核制规则,接受阅核的案件范围、院庭长的阅核权限、阅核程序、阅核效力等也未见统一规定;阅核人要对裁判文书进行全面阅核并签批留痕,可并没有讲清阅核标准与权力边界;院庭长尤其是庭长是否有无精力和能力对其未亲历审判的所有案件进行全面阅核;出现领导不同意承办法官意见的,如何避免法官不会忌惮领导的权威而不敢提出异议等等。结论是,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阅核制会使得法院判案重回司法行政化的老路。

以上的担忧,有法院人员说的更为具体,一名员额法官每月办案在二三十件以上,不管是送给庭长还是副庭长阅核,都会导致阅核的领导每个月光是阅核都要上百件,别说逐一的查看案情及证据,就是看一遍法律文书,每天看十篇,就得拿出二十天来,哪里看得过来?自己还办案子不?更不要说那些法官每个月办案过百、庭里办案过千的法院了,领导会有空认真阅核?

按照阅核制的要求,“如果院庭长履职后,同意了合议庭意见,但最终证明是错案时,院长、庭长当然是要承担领导责任的。”究竟承担什么责任?就是按百分之一的错误比例,每年审核几千案件的庭长们,不成了天天担责了?虱子多了不咬人,最后还不是沦为不担责任?这是有先例的,当年的审批制,即便是篇篇法律文书都有领导签字,最后不也是没几个内部担责的?

以上说的都是法院内部的运行而言,司法案件,影响最大的还是案件当事人。阅核制的出现和推行,从根本上改变了司法案件的裁判过程。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是否有权利知道自己案件的决策者、决策过程?按照权责一致、公开才能公正的基本原理,每个案件都参与了裁判结果做出过程的阅核领导们,是否也应该在裁判文书上对外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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