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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责要求法律正确实施的律师,难道不知道你会因她的行为受益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9-05

正如大家所见,7月2日发生于贵州某法院的女律师休庭期间录像遭遇法警“强制措施”收缴手机一事,本号撰写的《女律师法庭内遭"暴力执法"?法律的正确理解才是是非的评判标准(点击蓝色字体可见)一文,尽管力求把道理说的通俗易懂,但是还是在留言区形成了强烈的观点对比。

如此涉及法律规定、司法规定的新闻事件,对于法律法理不精通的普通民众因为专业不精通存在误解也就罢了,可很多的留言,分明就是一些法律人,还包括网名挂着是律师称谓的,也出来指责女律师们是存心挑事、表演给当事人看、破坏正常的诉讼秩序等等,真的令人费解。

连涉事法院都“主动联系何智娟律师团队”,“法院相关负责人和庭长表示,不需要她删除视频,也将手机归还,同时已将云岩区检察院新增检察官的派员出庭通知书复制给了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否定了此前法官答复的不予出示新增检察官的派员出庭通知书,法警认定休庭期间录像违法必须删除视频的司法举措,为何,这些法律人还在认为是律师做法错误呢?
综观此次事件,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检察院是否能搞出庭公诉人突袭,临时指派检察官出庭,而不需要向被告人、辩护律师做出说明、接受质疑。法院是否应该允许律师查阅复制出庭公诉人的《派员出庭通知书》。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派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包括可以作出增派起诉书未署名的检察官作为公诉人出庭的决定。但是,检察机关应提前向法庭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
由此可见,出否具有提前提交的《派员出庭通知书》,是决定出庭的检察官是否有权出庭的问题。如此重要的程序保障,更是涉及到办案司法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的问题,怎么能是不值得计较的问题呢?
另一方面,如媒体报道的,之所以发生争议,是因为审判长先是答应律师休庭后可以复制出庭通知,休庭后又拒绝复制了,如此的出尔反尔才导致发生了休庭后的争议和冲突。
以上分析可见,《派员出庭通知书》作为出庭公诉人的履职证明,事关出庭资格及回避事项,无论是作为程序证据而言,还是程序保障而言,法院都是应该保障律师的查阅权、质疑权的。试想,连这样的程序小事儿法院都无法保障、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无法落实,又如何令人相信案件的实体审理会严格依法办案呢?

二是,法庭休庭期间,当事人也好,律师也好,是否有权进行录像,而且是认为遭遇到了不依法办事引发争议,进而是法警们要“暴力执法”、“违法执法”的情况下。

关于这个问题,本号在《难道无解:法院内不准录音录像vs不让录音录像我如何监督一文中,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做复述。总起来就是一句话,按照目前的现有法律规定、司法规定,并没有休庭期间禁止录像的规定。

按照公权力(包括法院具有的司法权)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公民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法律常识,法院、法警是没有权力制止律师在休庭期间录像的。

相反的,作为公权力机关人员的职务履职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有义务接受被执法者的包括现场录像在内的监督,并不具有什么肖像权、隐私权之类的禁止他人录像的权利。公安部早就明文规定,要求广大干警要习惯于在摄像头下执法。真的不知道,为何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还有这么多人认为自己的执法过程可以拒绝录像监督。

以上仅是关于事件的法律上的是非分析,只是为了引出下面的道理阐述,也是要对那些抨击律师做法的人想说的。
法律规定(包括司法解释、司法规定)是什么?是国家颁布的需要执法者、被执法者普遍遵守的行为红线。按照普法的规定,凡是社会公民,遇到不法行为,是有责任起来进行反对乃至斗争的。为何如此规定?是因为保证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这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不仅对于被执法者,也是对于执法者的保护。
然而,很多人并不明白这样的道理,认为法律规定,尤其是一些程序性的规定,看不见摸不着,遵守起来费时费力,不予深究体现出大家的互谅互让。甚至有些司法人员认为,计较程序的律师就是故意找麻烦;有些律师认为,计较程序就是不信任司法人员,根本对案件结果没有作用。
要知道的是,在法律上,诉讼程序上的规定,跟实体处理上的规定,效力是同等的,违反了某些程序性的规定,后果也是致命的。此外,办案人员对于法律规定的遵守意识,是不分什么程序性规定、实体性规定的。试想,当司法人员不去遵守法律上的程序性规定,不去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制约,你觉得他们还会在案件实体问题上在乎法律规定吗?
律师抱怨自己的案件没有受到依法办理,本是信心满满的提交了指导案例的法律意见,却被裁判结果视为不见时,有没有想过,自己有没有在庭审中对于法官的办案程序依法要求,有没有对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权益全面申请、寸步不让?没有过程的公正,哪来的结果公正!自己都没有充分的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没有对法官的办案过程依法要求,还指望法官在裁判结果上处处依法对你?
当然有人会说,现实中二审再审法院,一般对于一审中程序性的规定把握不严,久而久之,司法导向也就不重视司法程序了。可是,有没有想过,一旦案件被深究的话,包括受到枉法裁判审查或指控的话,不遵守程序性的规定,结果会是如何?
以此次女律师遭遇“暴力执法”为例,检察院新增加的出庭检察官如果被以后查明属于应当回避人员的话,进而造成案件发回重审的被告人超期羁押,或是被告人终审改判无罪错误羁押的话,审案法官究竟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再如,法警在收缴女律师手机的过程中,导致了律师突发疾病去世,事后又拿不出休庭期间禁止录像的法律支持,将面临着如何的法律责任?如此看来,女律师的举动,是在挽救相关的司法人员啊!
不要说以上的举例只是偶发的假设,一旦成真的话,涉事人员的人生都将灾难性的后果。7月2日,最高检发布通报,锦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刘奇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已经由异地检察院机关立案侦查并侦查终结,移送异地检察院审查起诉。众多的法官枉法裁判罪案例显示,不遵守办案程序性的规定,就是够罪的理由。被异地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时,再说什么二审维持、办案需要、以往都是这么做的,有用吗?
综上所述,不管是律师,还是司法人员,更包括社会人士,烟语君认为,指责女律师对于法律规定上的计较行为,真的是不明白其中的法律意义、社会意义,乃至关系自己的切身利益。
有些人啊,自己感到疼的时候才惊问为什么这样对自己,不知道因果报应、前因后果、施人及己的道理,可惜已经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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