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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执行过程”偷偷录音被训诫!到底冤不冤?

烟语法明
2024-09-05

当前审判执行领域发现的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等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甚者,有律师作为“法律人”,知法犯法,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01基本案情


近日,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子,前期执行员已将该案案款全额执行完毕。当日,书记员正在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张某办理领款手续。期间,律师张某不遵守法庭纪律,不经许可私自对执行过程进行录音。


但张某的举动很快就被该案的承办执行员发现,执行员立即对其进行劝阻及警告,责令其立即删除录音,现场对张某进行了训诫。



02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一名律师在庭审中应该遵守的执业纪律,有损律师形象,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正常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对其采取拘留或罚款处罚。考虑到张某认错态度较好、系初犯,未造成不良影响,并且已写下悔过书,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出于对律师的人文主义关怀,法官决定不对张某进行处罚,责令其认真反思,学习重温相关法律法规,并具结悔过。
03典型意义

法庭纪律直接代表着法律和司法公正的庄严形象,私自录音不但扰乱法庭秩序,干扰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也会侵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公然挑战。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义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


当事人在法庭上不能录音录像吗?


答:在法院开庭或调解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可录音、录像、摄影,如果确有录音录像的需求,需要事先申请,得到法院的允许才能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

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法院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处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04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应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05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律师参加庭审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庭规则和不服从法庭指令的行为。律师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来源:博乐垦区人民法院,通讯员:买力江·阿不都外力,转自:双河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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