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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情况下,执行法官选择性发放执行款,被追究滥用职权罪

烟语法明 2022-12-05


12月24日上午,江苏省检察院举行江苏省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和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7起典型案例,其中有选择性发还执行款造成他人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季某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2012年至2013年间,季某某在任泰州市某法院执行局原法官期间,承办凌某某被申请执行系列案件。凌某某在当地法院有多件被申请执行案件,总标的2500余万元。2013年6月该法院对凌某某一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在扣除执行、拍卖费用后,余款127万元待发还申请执行人。

季某某故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既不按规定将案件移送本院执行局综合部门,也未按照债权比例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各申请执行人后分配,而是根据被申请执行人凌某某的意见,擅自将上述127万元执行款选择性发还5名申请执行人,造成其他7名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合计74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3月,凌某某被申请执行案的一名当事人采取网络发帖等方式,控告季某某不依法分配执行财产。检察机关知悉线索后,通过核查发现季某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019年4月29日,经上级交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对季某某立案侦查。经依法讯问,季某某如实供述了其希望凌某某借款给自己用于日常周转,而按凌某某意志发还执行款的事实,同时还交待了其挪用另案执行款用于高利放贷(实际挪用金额29万余元)的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将季某某挪用公款的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本案侦查终结后,海陵区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的季某某挪用公款案并案审查,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0日,海陵区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情节,结合季某某认罪认罚及挪用公款犯罪的自首情节,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季某某服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发布意义
执行是诉讼的最后环节,事关当事人利益实现和人民法院裁判权威。为保证执行公平公正,法律法规明确了执行分权运行机制和按债权依比例分配民事执行款等程序和实体要求。季某某故意违反规定,滥用执行权力,选择性发放执行款,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查办本案,让权力任性者受到惩处,使利益受损者得到救济。
转自:江苏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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