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太好了!高院新规:律师可持令调查老赖的支付宝、微信、京东、糯米等账户(附官方模板)|江苏

2017-11-04 执行君👉 保全与执行


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转载务必注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和政策变化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延伸:👉法院为律师撑腰!高院:律师持令调查视同法院执行人员(附官方标准模板,征求意见稿全文)|江苏


第一条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第二条 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航空器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三)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

(四)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

(五)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支付宝、微信、京东、糯米等账户情况,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以及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等,持调查令的律师可以调查。持调查令不能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认为调查令中指令提供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而不便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时与执行法官沟通说明理由。执行法官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认为理由不成立的,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调查令协助执行。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代理律师能够自行调查收集的;

(三)与本案执行无关的;

(四)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六条 申请使用调查令,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代理律师身份情况、接受调查的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目的,以及无法院调查令律师难以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原因等。

(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列明,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第七条 人民法院接到调查令申请后,由执行承办法官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代理律师提交申请时现场决定。执行调查令由执行局长签发。


第八条 人民法院向代理律师发放调查令时,应当要求律师当场阅读学习本实施意见、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并将学习情况记入笔录。

调查令发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级法院对本院签发的调查令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并将调查令留存一份随案归档。


第九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案号、调查令编号;

(二)案件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持令律师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号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事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七)拒绝或妨碍律师调查的法律后果;

(八)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填发人、签发人应当对调查令上填写的内容认真审核把关。因填写不全、填写错误等导致调查令在使用中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填发人、签发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第十条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调查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代理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事项。调查令期限届满的,自动失去效力。


第十一条 持调查令的律师应当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正确使用调查令,并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完整。

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时,持令律师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和调查令。


第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当场提供有关证据,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拖延办理。

当场提供有关证据有困难的,应当书面说明不能当场提供的理由和能提供有关证据的日期,且最迟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

接受调查的个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提供证据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字。


第十四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因故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或由接受调查的个人签字确认后交持令调查的律师。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未提供证据材料,也未书面说明原因的,代理律师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并请求依法处理。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


第十五条 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时,视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持令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反馈。


第十六条 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取证后,应当将调查收集的所有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复印、拍照、备份等可能有害被执行人利益的行为。

对持令调查中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代理律师应当承担保密责任,且仅限于本案执行目的使用,不得泄露或在其他事务中使用。


第十七条 调查令因故未使用或过期失效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还人民法院入卷。


第十八条 持令律师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者调查令等文件交还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于逾期后五日内向持令律师催交,并将催交情况记录存卷。经催交仍不交还的,参照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以及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持伪造、变造的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三)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不当使用持调查令获得的证据或信息的;

(五)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六)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七)其他滥用调查令的。


第二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执行调查令申请书

当事人:

申请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接受调查人:

请求事项: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一案中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请求你院开具调查令,以便能够持调查令前往×××调查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1、

2、

3、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件2:

___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

()苏 调查令 号

___单位(个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纠纷一案,案号为____,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取得有关被执行人(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证据,于__年__月__日向本院提出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关(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审查决定,现授权___律师事务所___律师(律师证号:___)来你(单位)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1、

2、

3、

请你(单位)在核对持令律师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无误后,为持令律师查询并提供上述指定证据。不宜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章或印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办人签章。

对本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你(单位)有权拒绝向持令律师提供。

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调查的律师。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或公职人员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反馈。

本调查令有效期限为: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此令。

法院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6: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3:应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4:债务人的股权、证券、期货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5: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执行? (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6: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执行拍卖?(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7:司法拍卖程序中评估价格太低当事人不服时应如何救济?(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8: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关于我们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专注为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丨专业研讨丨法律咨询

联系电话:010-59449968

邮箱:bj13366636649@qq.com

全国最大的执行法律平台,执行及重大疑难案件专线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保全精华内容↓

↑长按二维码1.09秒获取

咨询律师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