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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君红律师:为贩卖四百公斤冰毒案当事人成功辩护重大立功,一审获轻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某等三人共谋找地方制造冰毒并贩卖。与此同时,被告人蔡某某负责与买家周某某商谈冰毒毒品交易细节,双方商定交易400公斤冰毒。2016年11月27日中午,根据买家周某某的指挥,我的当事人黄某某带领陈某某前往买卖双方事先约定的交易地点深圳市龙岗区某仓库帮忙接收被告人林某某、蔡某某等人运送过来的近400公斤冰毒。当日,黄某某等人被警方抓获。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获知2016年11月份,当事人黄某某在上述冰毒买家周某某的指派下,还曾前往广州黄埔区某仓库查验过大量冰毒。后于2016年12月8日,在当事人黄某某的配合下,民警前往广州某仓库缴获了隐藏该处的称重约360斤的冰毒,并抓获了另两名犯罪嫌疑人梁某某等人。2016年12月9日,涉嫌贩卖该批冰毒的另一名被告人王某某向警方主动投案。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周君红律师,湖南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刑法学硕士,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办刑事案件,专业功底深厚,实务能力强,曾创下一个月内成功办理五起取保候审,一年内成功办理十几起取保候审、缓刑、无罪的刑辩佳绩。迄今,已参与办理上百起取保、缓刑、无罪、轻判案件。“让无罪的人尽早脱离控诉,不受刑事追究;让有罪的人获得有尊严的辩护,争取缓刑、轻判。”是周君红律师的执业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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