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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律师调查令等同于法官,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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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 | 南京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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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与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的《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标志着南京法院系统正式建立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律师协会

宁中法[2017]141号    

关于印发《关于执行实施案件

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


为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促进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市法院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了《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切实遵照执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  京  市  司  法  局


南 京 市 律 师 协 会


2017年7月18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印发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试 行)


第一条 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执行法院。


第三条 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社会保障情况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无人机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三)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


(四)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支付宝、微信、京东、糯米等账户情况,以及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持调查令的律师不能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

 

第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代理律师能够自行调查收集的;


(三)与本案执行无关的;


(四)其他不宜持调查令调查的。


第五条 申请使用调查令,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代理律师的身份情况、接受调查的个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申请调查收集的目的,以及无法院调查令难以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原因等。


(二)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申请调查的事项应当具体列明,仅载明调查“案件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不予签发。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调查令申请后,由执行承办法官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代理律师提交申请时现场决定。执行调查令由执行局长签发。


向代理律师发放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送达情况须在送达回证或者笔录中记明。


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案件案号、调查令编号;


(二)案件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持令律师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号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接受调查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事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间;


(七)拒绝或妨碍律师调查的法律后果;


(八)填发人、签发人、日期和院印。


填发人、签发人应当对调查令上填写的内容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因填写不全、填写错误等造成调查令在使用中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填发人、签发人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第八条 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调查需要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代理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事项。调查令期限届满的,自动失去效力。


第九条 持调查令的律师应当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正确使用调查令,并确保调查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完整。


持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时,持令律师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和调查令,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核对后存档。


第十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当场提供有关证据,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接受调查。


当场提供有关证据有困难的,应当书面说明不能当场提供的理由和能提供有关证据的日期,且最迟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南京刑事注:根据上下文理解,本条款中的“持令人”应表述为“持令律师”)


接受调查人或者单位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调查的律师。


第十一条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以外的事项。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持令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十二条 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取证后,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并提出相应的处理请求。


对持令调查中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代理律师应当保密,仅限于本案执行目的,不得在其他事务中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三条 调查令因故未使用或过期失效的,应当于调查令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还人民法院入卷。


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未提供证据材料,也未书面说明原因的,代理律师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并请求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可视情节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代理律师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调查令的;


(二)持伪造、变造的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三)擅自泄露、散布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五)利用持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六)其他滥用调查令的。


第十五条 持令人逾期未将收集的证据或者调查令、回执等文件交还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应当于逾期后五日内向持令律师催交,并将催交情况记录存卷。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调查令申请书

        2: 人民法院调查令


附件1:


调查令申请书

 

当事人:


申请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接受调查人:×××


请求事项: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由)一案中存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特请求你院开具调查令,以便能够持调查令前往×××调查收集如下证据材料:

一、

二、

三、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南京市×××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附件2:


南京市___人民法院调查令

                     

        ( )苏 调查令 号


 ___单位(个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____与被执行人____ 纠纷一案,案号为____,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取得有关被执行人(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证据,于__年__月__日向本院提出了调查被执行人有关(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审查决定,现授权____ 律师事务所___律师(律师证号:___)___来你(单位)处收集、调查以下证据:  


1.


2.


3.


请你(单位)在核对持令律师身份证明、单位证明无误后,为持令律师查询并提供上述指定证据。不宜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加盖起证明作用的单位骑缝章或印章,注明材料的总页数并由经办人签章。


对本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你(单位)有权拒绝向持令律师提供。


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后交持令调查的律师。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本调查令有效期限为: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此令。


法院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南京市×××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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