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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两名重刑犯越狱逃跑还没有落网,据报现身小卖部!提供线索奖励10万元

来源:警界那些事儿 北京青年报 中国反邪教 新京报

据媒体报道,10月4日11时,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有两名脱逃的罪犯出现在当地宋杖子镇的一家小卖部。他们购买了火腿肠、香烟和面包,随后离去,此地离他们所在的监狱有20公里。


一名脱逃罪犯叫王磊,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2017年12月减为无期徒刑。


另外一名脱逃罪犯张贵林,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公开资料显示,该人曾犯过两次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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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脱逃时偷走了狱警的衣服


10月4日上午,凌源第三监狱发布消息,两名犯人脱逃。


脱逃罪犯王磊,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211081198504079416,家住辽宁灯塔市沈旦堡镇前古城子村,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7年12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


脱逃罪犯张贵林,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文盲,身份证号码341221197909184619,家住安徽省临泉县单桥镇满庄村,该犯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6月1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两名犯人逃走时偷走了狱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夹带的门禁卡逃出监狱。


10月4日下午,当地警方发布协查通报:罪犯王磊逃脱时上身穿深色长袖;罪犯张贵林逃脱时身穿春秋制式警服,所穿警服警号为2183243,臂章印“司法”字样。


除逃犯相关细节外,协查通报中显示,每抓获一名逃犯,监狱将对提供线索者给予人民币10万元作为奖励。


据报道,两名犯人逃走时偷走了狱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夹带的门禁卡逃出监狱。目前,凌源市全市街道已经布卡,抓捕仍在进行中。


据了解,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始建于1952年,地处朝阳市凌源(县级市)北郊,东临长深高速、101国道和凌源东站,北靠大凌河和凌源钢铁企业集团。


凌源第三监狱称,目前(指二犯前),全国还没有出现过服刑罪犯成功逃脱的先例。凌源第三监狱督促两名逃犯马上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10月4日晚,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发布最新通报,警方已经成立脱逃案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武警进行追捕。

王磊曾参与绑架杀害11岁儿童


相关刑事裁定书显示,脱逃罪犯王磊曾于2013年12月参与绑架杀害一名11岁儿童。


王磊的朋友屈登奎因琐事对邻居心存不满,遂产生绑架对方11岁的儿子以勒索钱财之念,并纠集王磊参与。


2013年12月26日15时许,屈登奎乘坐王磊驾驶的面包车,在男童放学回家路上等候,男童经过时,屈登奎下车将其强行带入车内,王磊驾车开到一片稻田地。随后,王磊用屈登奎的手机与男童的家长取得联系,要求准备赎金50万元并威胁不许报警。为防止罪行败露,屈登奎提出杀人灭口,王磊同意。屈登奎在车内掐住男童的颈部,王磊用毛巾堵住其口部。为了防止男童未死,王磊又按屈登奎的要求用扳手击打其头部数下,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后二人用稻草掩盖尸体并点燃后驾车逃离。


王磊因犯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7年12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2018年10月4日越狱。



张贵林三度“脱逃”,曾狱中伤人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编号为(2014)朝刑一初字第00025号的判决书显示,其中一名脱逃罪犯张贵林,曾两次因抢劫罪入狱,2011年和2012年两次因脱逃罪被判刑,一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张贵林一审判决书显示,其曾两度犯逃脱罪。


上述判决书显示,张贵林,又名“张飞”,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


2001年7月11日,张贵林因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日刑满释放。


一年多后的2009年1月19日,张贵林又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后,张贵林两次“脱逃”,并因脱逃罪被判刑。


2011年6月23日,张贵林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2日,张贵林再次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等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月26日,在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服刑期间,张贵林因拒绝归还同监罪犯王某某存放的衣服,与之发生争吵,在监区生产车间内,张贵林用拳头打击王某某头面部数下,致王某某鼻骨骨折。同年5月13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贵林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6月12日,张贵林被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2018年10月4日,他又从该监狱脱逃。


重刑犯脱逃将如何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新罪,肯定影响减刑假释:


如果是无期徒刑,可能就会导致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推迟。犯罪人判了无期徒刑还越狱,表明他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威胁比较大,那么就不该给他减刑,但他新犯的罪被判刑以后,又和无期徒刑合并体现不出来,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根据司法解释,应该推迟他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间。



此外,我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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