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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中院自审原庭长,应紧急叫停。

2018-03-01 李大嘴 笑侃江湖事


        


        2018年1月16日,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了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一案。被告人王成忠,原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已经从事二十多年民事审判的法官,在庭审辩论时数次哽咽。


        “今天被追诉的这个案子,如果换成张成忠、李成忠,按照民法及民诉法的规定,他们依然会这么判,如果让我再判一次,我依然会这么判。如此追责,三年之内本地区所有法官都将被推上被告席”。


        王成忠如是说。


        王成忠枉法裁判案起因是一件民事纠纷的二审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理由是“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


        现在,王成忠审判的那起民事纠纷案件还在再审之中尚无结果,但王成忠却已经被一审法院以枉法裁判罪判刑三年。


        在这期二审案件的审判中,王成忠未收当事人一分钱,未吃一顿饭,仅仅因为维持原判,一审竟以枉法裁判罪判刑三年。


         目前,王成忠已上诉其原任职法院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王成忠被判枉法裁判罪是否是冤案,我不妄下断言,毕竟法官了解到的信息比我们更全面,我现在比较关心的是程序问题。


        王成忠一审审理的法院是辽源市西安区法院,被判三年以后,王成忠上诉按照法律规定上诉到了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现在问一个问题,假如经过二审裁判,王成忠被判无罪,那么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对这个判决能不能信服,还有无数痛斥司法不公的热心网友能不能信服?答案很显然是不能的。


        王成忠以前是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这还是不久前的事,现在自己的刑事案件又回到了辽源中院,那么审理他的法官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前和他关系很好的,那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很可能对王成忠极其有利,另一种呢,也可能是平时和他关系不好的,以前他是领导那他没办法,现在他落到自己手里了,那刚好可以落井下石狠狠的踩上一脚。


        这样说不是质疑辽源中院刑庭法官的素质,而这正是诉讼活动中规定回避制度的意义所在,王成忠二审案件的审判,确实是需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全体法官一律回避的。


        三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王成忠的情况不符合前三款,但刑事诉讼法高瞻远瞩,规定了第四款的兜底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主动自行回避的,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该院被指定审理此案的法官必然是有相当高的政治觉悟和纪律规矩意识等原因,他们是不可能自行回避的。王成忠也很可能当庭申请回避,但是被审判长当庭驳回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更不用说让院长决定了。


        王成忠作为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该案的查处根据常理应该是由市纪委首先查处的,市纪委调查确定犯罪事实以后移交检察提起的公诉,这个事情是我的推测,虽然没有调查,但基本也跑不了这个套路。


        请大家试想一下,辽源市纪委查清楚了的案子交给辽源市西安区法院审理,西安区法院敢不敢给审出一个无罪释放的结果?哪个刑庭的法官说你敢那你站出来给大家看看,我们大家都会以你为荣的!


        假如王成忠案是冤案,我想一审的法官肯定也很想判无罪,但遗憾的是你们的庭长不会答应,院长不会答应,你们中院的院长也不会答应,因为纪委不会答应,而你们一个区法院的小小法官,还真没胆量狠狠的给市纪委一个耳光,不然,很可能你就是下一个王成忠。


        所以,王成忠案件根本就不应该交给辽源市内任何一个基层法院审理。


        四

        

        一审已经判决王成忠三年有期徒刑,如果想再推翻一审进行重申,在司法实践中的难度是非常之大的,毕竟法律对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其实还很不全面,所以从规定行来死抠的话,一审交由西安区法院审理也并无不妥。


        但是,假如二审仍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自己的原庭长枉法裁判一案的话,这个似乎就成为一个笑话了。并且无论判决的结果如何,总有人对这个判决结果是非常抵触的。


        说开了吧,判决无罪,那些一直斥责司法不公的人民群众会抓住这个事情大做文章,判决有罪,伤的的则是全国几十万法院干警的心。


        所以,有罪还是无罪,我们必须选择相信法院,但是应该是一个能够客观公正的审理此案的法院。笔者的建议是由省高院指定一家中院管辖,若有不妥请诸位批评指正。


        我相信全国的法官们,都会一直关注着此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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