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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三十问(一)

法治新津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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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尚未出生,父亲因车祸不幸身亡,胎儿是否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答:胎儿有继承权。《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 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 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 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 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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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幼小朋友,家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被隔离,谁来 照顾他?

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 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 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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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的小朋友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 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 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

答: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 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 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 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 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 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 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 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 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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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用快递送达,商品在快递途中、签收之前毁 损的风险谁承担?

答:卖家。《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 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 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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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兰租房期间,房东把房子卖了,小兰与原房东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答:有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 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 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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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想在租的房子合同到期后继续租,有其他房客来 看房,这时小周有什么权利?

答:相同条件下,小周有优先承租权。《民法典》第七百 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 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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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在签合同时没认真看格式条款,对方也未做出说明,相 关条款对小王有约束力吗?

答:若该格式条款与小王有重大利害关系,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 成为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 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的解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 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 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 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 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 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 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 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 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 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 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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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12岁时遭到性侵,她后来学了很多法律知识, 20岁时想起诉索赔,诉讼时效过了吗?

答:没过。《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 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 18周岁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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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宠物狗与主人走失,被小明收留并悉心照顾,数 天后狗主人来领,小明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吗?

答: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 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 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 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 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 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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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对一些“旅客买短乘长”“霸座”的行为可以 采取什么措施?

答:要求其补票直至拒绝运输。《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 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 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 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 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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