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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1260条民法典草案,即将公开征求意见!

学术之路 2021-09-17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题:“合体”后的民法典草案哪些看点值得关注?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罗沙、白阳

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而成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2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

从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进一步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到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民法典草案的诸多新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基础法律中明确禁止高利贷,代表着在国家层面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

网贷变成“套路贷”,“现金贷”变身高利贷……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问题频出,既影响正常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亟需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孟强说,这一规定在继承现行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明确的宣示,也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制定的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衔接,为应对民间借贷领域有关问题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我国无论是法律传统还是人们的普遍认知,对高利贷行为都是保持一贯的否定态度,形成了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共识。此外,禁止高利贷也是为了鼓励人们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这在当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现实意义。

看点二: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的防止性骚扰责任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对此前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随着近期曝出个别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消息,社会各界对完善法律法规防止、惩治性骚扰行为的呼声进一步高涨。建立防止性骚扰的“防火墙”,必须明确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单位、场所的有关责任。

“机关企业是利用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多发场所,而学校则是未成年人和年轻人最为集中的地方。从劳动关系上来看,这些地方确实不都是用人单位。”孟强说,这一修改实际上将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也让法律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

“对于性骚扰,其实还有不少需要明确的问题,例如构成性骚扰的行为界限在哪儿,生活中大家开的一些玩笑究竟是否属于性骚扰,机关企业学校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有效防范性骚扰等。”王轶表示,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有关单位的摸索实践来积累和形成共识,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事实依据,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司法的案例来让纸面上的条文落到实处。

看点三: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找法院

如果发现爱人婚前身患顽疾却故意隐瞒,这样的婚姻基础还存在吗?此前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对此修改为,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孟强表示,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更多是对结婚登记的要件形式进行审查,而婚姻登记机关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定职权对于一方是否健康、是否隐瞒重大疾病等事实进行核实和认定,所以这项职权交由法院来行使更有可操作性。

王轶说:“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就是夫妻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效婚姻的撤销权交给人民法院这样的司法机关来行使,其审慎程度是远高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这体现出民法典在立法理念上对‘家庭’的高度重视。

王轶同时表示,现实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名类难以明确规定,因此该条款具有相对开放性,授权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和共识。在判断是否构成足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时,法官一定要征求相关领域人士的专业意见,作为个案处理判断的重要依据。

看点四: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物业要尽安全责任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之前提请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孟强认为,相对于此前提请审议的草案,这次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起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提供证据等。

王轶表示,大多数情形下,建筑物的管理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担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裁判者在面对具体纠纷裁断时进行法条适用。

“在治理这一‘顽疾’的过程中,要充分协调发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作用。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但违反了行政法有关规定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同时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多管齐下综合发力。”王轶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

多条建议聚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来源: 中国妇女报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予以肯定,并期望我国首部民法典草案能够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草案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时代特点,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是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好法典,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建议这次会议后组织代表对民法典草案进行认真研读,进一步形成广泛共识,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顺利审议通过民法典作好充分准备。

沈跃跃提出一条具体的修改建议,第1010条第2款,“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建立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机制,明确责任,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说,第4编人格权编第1010条第2款,附议沈跃跃副委员长的意见,考虑到制度比措施更具有长远性、稳定性和基础性,建议将“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修改为“应当建立必要的制度,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蔡昉委员说,第1010条讲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行使性骚扰,建议再增加“文字”。因为现在有相当多的性骚扰是通过微信、短信或者互联网发布的,所以“文字”也应该列为一种实施性骚扰的方式。

邓丽委员说,物权编第13章宅基地使用权部分,建议增加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上应当载明全部家庭成员的规定。这就能为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主张合法权益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第5编婚姻家庭第3章家庭关系部分,建议增设对婚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建议草案第1060条前增加一条“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第4章离婚部分,建议离婚子女抚养应当尊重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建议第1179条修改为:侵害他人造成身心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心理诊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等。把“人身损害”改为“身心损害”,增加了精神心理诊治费。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建议明确规定婚姻中夫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建议离婚子女抚养应当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见。此外,建议完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即建议修改草案第1090条,增加“以住房、财物等方式”,把这条修改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以住房、财物等方式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对于现实中的司法裁判指引,以及解决离婚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生存问题非常必要。

周敏委员说,建议离婚也参照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增加征求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的内容。虽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的判决”,可以包含这方面的内容,但是如果明确规定出来,作为必经程序的话,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更有利。

田红旗委员说,建议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一章中增加法定居住权的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无房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对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权。

田红旗委员说,居住权设置目的是实现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4章规定居住权的意定性,并没有涵盖并照顾到社会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体的居住权,因为这些主体的弱势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进行合同约定。

“法定居住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田红旗说,在构建和谐社会,共创文明未来的大趋势下,法定居住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能够保护广大的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利创造和谐、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法定居住权在司法裁判中广为存在。司法裁判中,在父母子女、夫妻配偶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案例中,为平衡公平利益和社会安定,判决一方没有房子住的时候仍然可以居住原来的房屋。尽管该种判决缺乏正当的法律依据,但现实是可行的,法定居住权的立法正使得该种裁判有法可依。

殷方龙委员说,建议将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修改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殷方龙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讲,无论婚姻是否撤销,胁迫行为是否成立,胁迫行为何时终止、人身自由是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何时恢复等问题确认的权利都应当归于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既不能确认婚姻是否可撤销,也不能确认胁迫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是否发生,没有撤销婚姻的权利。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李培林委员说,现在这个问题很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实际规则差异很大。

李培林说,因为土地是集体所有地,家庭拥有的承包地不是拥有财产权,而是土地经营权、收益权等,而且农村土地承包很多年前就开始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离婚时就会出现到底权益归哪一方,为了维护稳定,多数情况下经营权和收益权是归夫妻双方的,如果女方是本村的还好说,有的离婚后到了别的地方,土地就没有办法自己经营,有的是协商给予一定补偿,有的就强调土地承包确权相关证件写上的名字,而且可能在结婚前就确权了。为了保护妇女在离婚中不受到损害,建议修改为“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中享有的权益属于共同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虽然它不是共同财产,确是共同权益,在离婚分割权益的时候也要照顾女方利益。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陆銮眉说,第1068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在保护后加入探视。

陆銮眉说,很多婚姻家庭关系存续但关系不好,夫妻处于分居状态,这时,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很多时候涉及到一方比较强势,把孩子藏起来,比较弱的一方想看孩子连机会都没有,我们基层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如何来保证弱势一方有机会或者权利探视孩子,希望在法律层面上看看怎么解决。(记者 王春霞)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实际和需要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草案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

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民法典草案首次“合体”亮相,与会委员、代表普遍认为,编纂民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完全赞成经过修改完善后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同时,部分委员、代表还建议,在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做好草案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尽可能获得全社会的共识。

草案编纂工作获得广泛认可

“民法典不仅能统一民事法律规范、消除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可以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李飞跃委员在审议中说道。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草案中的一大亮点。王胜明委员认为,民法典草案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法对人身权和财产权并重的发展方向。左中一委员表示,人格权编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具体体现。李巍委员表示,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一大创新,体现了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的中国特色。

民法典草案总则编中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基本原则,卫小春委员对此表示高度肯定:“这可以说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创新和贡献。

肖怀远委员表示,草案完善了产权保护制度、公平交易制度、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以及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救济制度,设定的制度规范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要求,法条设计比较科学。

“物权编对知识产权质押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可,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吕薇委员说。

加强与现行法律的衔接

李钺锋委员建议,将现行合同法中关于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规定,在民法典草案合同编中予以延续。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江东指出,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里规定,当英雄烈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民法典草案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或近亲属是死者维权的主体。为与英雄烈士保护法相一致,他建议在该条款里加入“司法机关”。?

草案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张伯军委员建议该条款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表述,以包容环境保护法、土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关于第三方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三方治理无过错但有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规定。

刘振伟委员建议把草案第三百三十二条的第二款改为“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衔接。

进一步完善草案各分编细则

对草案物权编,万鄂湘副委员长建议,在“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中加上“及其他权利”,避免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无法适从。田春艳代表建议对“业主”的含义加以规范和说明,增加“业主是指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内容。

草案合同编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陈晶莹代表表示,现在很多都是网上订票,通常就是一点击承运人出具客票合同就成立了,建议该条文改为“自承运人出具客票时成立”。曹建明副委员长表示,“合同的订立”相关条款里将“商业广告和宣传”规定为要约邀请,“宣传”这一表述内涵宽泛,建议修改为“营销宣传”。

对草案人格权编,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认为,隐私的定义里“不愿被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需要作出限定,建议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蔡昉委员表示,现在有相当多的性骚扰是通过微信、短信或者互联网发布的,建议在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行使性骚扰”的规定中增加“文字”。

对草案婚姻家庭编,陆銮眉代表建议在“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里增加“探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良建议,“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修改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否则不发生婚姻效力”,进一步明确登记效力。

草案侵权责任编规定了过失相抵规则,刘修文委员建议在其后增加一条,作为损益相抵规则。如规定“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又获得利益的,计算损害赔偿额应当扣除所获利益,但该利益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扣除的除外”。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建议增加网约车等新业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分担,或者明确其是否适用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离婚冷静期·共同居住权·近亲属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草案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题:离婚冷静期·共同居住权·近亲属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草案

新华社记者罗沙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与会人员表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是我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步,并就离婚冷静期、共同居住权、近亲属范围界定等问题展开讨论。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李钺锋委员对此认为,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导致。

“对于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李钺锋说,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条款规定,对于存在特定情形的离婚登记申请,可不设置离婚冷静期。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还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调整,删除了将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的规定。信春鹰委员对此表示,不能因为“共同生活”不好界定就删掉这一整条规定。建议明确将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视为近亲属。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周建军也说,实践中存在许多公婆或者岳父母需要儿媳或女婿照顾的情形,把这种关系直接排除在近亲之外并不合理,也不利于维护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建议立法机关对相关条款作出进一步完善。

民法典草案在物权编中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不少与会人员建议,增加对配偶共同居住权的规定。“为了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利,对婚姻住所的处分应予特别限制,所有权人不能因为离婚就随意处分原来共同居住的唯一住所,导致另一方无家可归。”邓丽委员说。

“婚姻中夫妻唯一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义务、行使配偶权利的特定场所。”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是夫妻唯一住所的,双方有共同使用居住的权利,离婚后所有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对于公众关心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杨震委员认为,应将个人的健康信息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利用、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

杜小光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不约而同关注到网约车的侵权责任问题。他们认为,网约车这一新业态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人们的重要出行方式,建议草案侵权责任编对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的责任分担等作出明确规定。

与会人员普遍表示,编纂民法典是我国法治建设重要里程碑。民法典草案已日渐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并继续完善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明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合体!“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罗沙、杨维汉)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23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厚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这也是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合体”后,首次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形式亮相。

民法是法律体系这座“大厦”最重要的支柱之一。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据悉,2018年8月以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六个分编草案已经全部完成了二审,其中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侵权责任编三个分编草案完成了三审。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各次审议后,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近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意见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将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

这本民法典草案中,总则编草案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物权编草案完善了居住权制度等有关规定,合同编草案明确提出禁止高利放贷,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婚姻家庭编草案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范围等,侵权责任编草案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

据介绍,按照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明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草案‘合体’,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已进入收官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说,“一部回应时代之问的民法典,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必将有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7编1260条“完整版”民法典草案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 光明日报

光明日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 刘华东)12月23日,由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合并后的民法典草案对各分编作了部分修改。在物权编部分,草案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和期间等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合同编部分,为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人格权编中,防止性骚扰的规定得到完善,草案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在侵权责任编中,草案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拟于2020年1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印发所有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组织代表研读草案,同时向地方人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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