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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观点九则

法商之家 2021-06-12

来源 | 民事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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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关于“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关系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通过事实所确立的事实劳动关系与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建立的两种不同形式,劳动者的权利都应当同等地受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因此,在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


 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规定,当事人主张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规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规定。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规定,当事人主张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5辑


三、对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之间的关系认定,应当基于双方合同的约定


对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之间的关系认定,应当基于双方合同的约定。根据邮政法的特别规定,确认邮政局与其签有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四、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扩大适用甚至滥用。用人单位以行使用人自主权为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益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五、不论劳动者存在何种错误而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都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劳动者的档案


不论劳动者存在何种错误而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都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劳动者的档案。为离职的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是用人单位法定后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而不应扣留劳动者个人档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


 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


七、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不能单纯依据规章制度对该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的认定,而应综合考量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


 八、末位”总是存在的,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区分开来


末位”总是存在的,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胜任工作却处于末位”区分开来。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仅是业绩居于“末位”而并非不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末位 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


九、人事档案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办理人事档案移转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根据案件情况判决是否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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