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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学院2019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细则

问津学术 2021-09-16

根据“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结合本院(系)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专业复试分数线(少民计划和士兵计划单列)

 注: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复试分数线请参考《南京大学二〇一九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

二、招生计划及复试人数(少民计划和士兵计划单列)

注:1、法律史和国际法专业各一名少民计划,计入复试人数,没计入复试比例。

2、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计划由学校统筹安排,达到报考学科门类专业复试线的考生由学院组织复试。

三、复试形式、内容和要求

1.笔试:

(1)形式:闭卷

(2)时间: 3小时  

(3)笔试科目


 

(4)笔试成绩满分150分,笔试成绩不满90分者为笔试不及格,笔试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2.面试(满分150分):                          

(1)面试内容:

《南京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中复试科目和英语。

(2)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满分150分,其中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满分50分,综合素质与能力测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外语30分以下或专业基础60分以下为面试不合格,面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但面试不合格者,一律不予录取。  

四、录取规则

1、考生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笔试成绩×2。考生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招生计划和面试情况确定录取人数。

2、复试结果按照南京大学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通知考生。 

五、复试阶段安排

1、 缴费

(1)每位复试同学需缴纳复试费80元。

(2)缴费方式:请各位考生登录http://pay.nju.edu.cn/,选择 点击“校外用户”,在页面中的“支付码”输入附件1中本人姓名对应的“支付码”。在随后的页面中输入手机号码和邮箱以便接收缴费成功后自动生成的电子票据,点击确定后或选择网银或选择支付宝进行考核复试费的在线支付。请务必在3月18日16点之前完成复试费缴纳,否则视同放弃考核资格。完成复试费缴纳的我们在后台可以看见,无需提供额外的缴费证明。

2、资格审查资料:

参加我院各专业复试的考生,请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身份证、学生证(应届本科毕业生)或毕业证书(往届生)、准考证、考生在校学习成绩表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由教务处提供并加盖公章,非应届本科毕业生由考生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能够证明考生本人外语能力的相关材料(如:CET-4、CET-6、IELTS或TOEFL成绩单等),于2019年3月20日9点准时到南京大学鼓楼校区逸夫管理科学楼法学院办公室(具体地点见当天海报)进行资格审查。

说明:不符合报考条件和不进行资格审查者,一律不得参加复试。

考生应保证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否则取消复试及录取资格。

3、资格审查时考生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请预先按以下顺序装订好)

(1)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2)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3)毕业证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应有本人照片和入学年月、学号、注册情况等);

(4)准考证复印件(教育部研招网3月1日-4月30重新开通准考证打印功能);

(5)考生在校学习成绩表和外语能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请考生提交一页(A4纸)中文个人陈述并签名,内容包括个人简介、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4、复试科目及时间地点

具体时间和地点安排将于3月19日张贴在南京大学鼓楼校区逸夫管理科学楼一楼。

六、体检相关事宜

体检工作由校医院组织。①3月18日—20日,上午8:00—11:30;地点:南京大学鼓楼校区校医院(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正大门东侧50米)。②3月21日-22日,上午8:00—11:30;地点:南京大学仙林校区校医院。体检前一天饮食须清淡,体检当日须空腹,并携带身份证、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一张及86元(微信支付)。体检工作可以在3月15日开始在电脑上提前预约(网址:http://hospital.nju.edu.cn:8080,登录名为LS(须大写)+考生编号的最后7位数字,密码为身份证号,只能通过电脑预约,须用IE9以上浏览器)。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体检时间的考生可直接与南京大学医院防保科联系(025-83592347转8118)。

七、我校不接受任何理由的破格申请

八、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1)联系部门: 南京大学法学院法硕办

(2)联系电话:83594175  83597022

(3)电子邮箱:guojunyi@nju.edu.cn

(4)通信地址:南京市汉口路22号,南京大学逸夫管理科学楼812室

九、本细则未涉及部分,除“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有明确规定,由本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各专业复试名单(见附件1)

附件1http://law.nju.edu.cn/index.php?a=shows&catid=42&id=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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