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至少还有这27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2014)|法客帝国
至少还有27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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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具体要求 | 法律依据 |
(1) 商业银行 | 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且为实缴资本;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缴资本;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缴资本。 | 《商业银行法》第13条 |
(2) 外资银行 |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收资本。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8条 |
(3) 村镇银行 |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注册资本由发起人一次缴足。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 |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亿元,由财政部拨发。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5条 |
(5) 信托公司 | 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
(6) 财务公司 |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10条 |
申请设立分公司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得少于人民币3亿元。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 | |
(7) 金融租赁公司 | 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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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汽车金融公司 | 汽车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9条 |
(9) 消费金融公司 |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12条 |
(10) 货币经纪公司 | 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货币经纪业务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要求,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11条 |
(11) 贷款公司 | 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 |
(12)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 |
(13) 农村资金互助社 | 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 《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 |
(14) 证券公司 | 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承销与保荐;(2)证券自营;(3)证券资产管理;(4)其他证券业务。 | 《证券法》第127条 |
(15) 期货公司 | 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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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管理公司 |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 |
(17) 保险公司 |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为实缴资本。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 《保险法》第69条 |
(18)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保险法》第120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8条 |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保险法》第120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7条 | |
(19) 外资保险公司 | 设立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7条 |
(20) 直销企业 | 设立直销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 《直销管理条例》第7条 |
(21)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 《国发〔2014〕7号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6条 |
(22) 融资性担保公司 |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 |
(23) 劳务派遣企业 | 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 《国发〔2014〕7号文》 《劳动合同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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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典当行 | 设立典当行公司,应当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 《国发〔2014〕7号文》; 《典当管理办法》第8条 |
(25)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 《国发〔2014〕7号文》;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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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小额贷款公司 |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实行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 《国发〔2014〕7号文》;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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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未说明最低注册资本) | 《公司法》第80条 |
注:“国发〔2014〕7号文”全称为“《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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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国发〔2014〕7号文之附件)
序号 | 名称 | 依 据 |
1 |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法》 |
2 | 商业银行 | 《商业银行法》 |
3 | 外资银行 |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
4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
5 | 信托公司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6 | 财务公司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7 | 金融租赁公司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8 | 汽车金融公司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9 | 消费金融公司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0 | 货币经纪公司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1 | 村镇银行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2 | 贷款公司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3 |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4 | 农村资金互助社 |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
15 | 证券公司 | 《证券法》 |
16 | 期货公司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17 | 基金管理公司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18 | 保险公司 | 《保险法》 |
19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 《保险法》 |
20 | 外资保险公司 |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
21 | 直销企业 | 《直销管理条例》 |
22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23 | 融资性担保公司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24 | 劳务派遣企业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5 | 典当行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6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27 | 小额贷款公司 |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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