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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被拆迁人的一封信

2017-11-30 姚玲云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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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被拆迁人:


凛冬已至,可得广厦千万间以避风雪?


风雪欲来,可有银粮堆满仓以慰寒冬?


维权路上,可逢知己相扶持以抚艰辛?


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这个广大被拆迁人维权路上一直追寻的终极目标,虽抬头可望,但溯流而上,障碍重重,维权之路既有险滩又曲折漫长。


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我们四处征战,只为陪您左右,在孤独的维权之路上与您为伴。在这十年,我们这艘航母军团,时刻为被拆迁人护航。十年时光,我们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您,带来庇护。


还记得那件经典的案例吗?那件为全国各地法院提供了思路,同时像灯塔一样照亮我们维权之路的经典案例:


十年前,太原市的某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十年后,2014年4月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称:为实施解放南路长治路改造道路建设,要收回包括某公司在内的87个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各有关单位和住户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带有关土地手续到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交回的,将予以注销。


之后,太原市人民政府将《通告》登报公示。相关报纸于同年5月7日公开报道过暂缓实施该项目,实际上并未开工建设。但太原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并未作出暂缓实施的书面决定,亦未对该公司进行过补偿。该公司对《通告》不服,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该公司均败诉。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最终确认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

 

不错,基于“国家利益”,是可以进行征收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本案中,因实施道路建设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人民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但是,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补助、奖励等。


此外,必须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迟迟不予补偿。


本案中,太原市人民政府在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之前或者之后,均未给予该公司公平合理的补偿。太原市人民政府辩称其作出《通告》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而且,即便项目暂停,也不能使违法征收变合法


未遵循国家法定征收程序的征收行为必然违法。尽管涉案的“道路建设改造”尚未开工建设,但依然不能改变太原市人民政府征收行为的违法性。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确认违法。


因此,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该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如今后开始实际使用该公司所占土地,该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且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该公司有权拒绝交出房屋。

 

这件灯塔一般的案例告诉我们:没有补偿的征收是不存在的,征收行为不能高举“公共利益”的大旗,而削损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法治时代,请各位被拆迁人相信,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之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寒冬虽至,不乏暖流,风雨同行,盛廷陪您。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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