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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支持 就是社会太黑暗?

2017-10-30 黄克琼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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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惯性思维影响,很多老百姓一碰到法院不支持、不受理的情况,窜出脑海的第一想法就是,社会太黑暗了,老百姓找不着说理的地方。但实际上,我们老百姓也需要反省一下,我们是否捋清了法律思路?案子是否可诉?是否诉对了?


最近,最高法公布了这么一个案例:2009年,大庆市政府发布1号《征地公告》,将黑龙江省政府批复的征地公告予以公告。孙立权的房屋处在征地范围之内,但是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0年,市房产管理局作出裁决,对孙立权进行住房安置和货币补偿。随后,城市管理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了孙立权的房屋。


2015年,孙立权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1号《征地公告》违法,并赔偿强拆的损失,市中院驳回上诉。诉至省高院,驳回上诉。诉至最高院,依旧是驳回上诉。


为什么?最高院认为,市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公告的行为,只是把征地机关、征地范围、补偿标准等省政府批复的内容进行告知,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土地的行为,而非征收公告行为。因此,征收公告行为原则上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办案时,我已经碰到过N次这种情况了。”盛廷律所翟根才律师认为,征地公告只是一个告知行为,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可诉,老百姓应该起诉的是征收决定。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单独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是直接在征收公告中载有征收的具体内容,这类公告已经对被征收人设定了权利义务,属征收决定与征收公告内容合二为一。遇到这种情况,老百姓在起诉时一定要向法院释明,将案由确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并将该征收公告作为征收决定予以审查。

 


2016年,翟根才律师经手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收到镇政府下发的入户通知书后,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以征收入户通知书不具有行政行为构成要件,驳回了复议请求。


翟根才律师认为,征收公告只能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布,镇政府的这个通知看似是一个公告,实际上裹挟着征收决定的内容,尤其里面写明逾期不交房的后果,已经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了影响,属可诉性行为。


翟根才律师代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并判定撤销了房屋征收入户通知书。


法律不是神,无法得知任何具体细节,打官司,打的就是法条和证据。在一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与法官都没有特殊关系,或者他们的关系不足以让法官枉判。法官驳回上诉,或者做出让当事人欲哭无泪的判决,有时候并不是我们所揣测的社会黑暗问题,而是出于我们自身的原因。

 


客观事实,与能够证明的客观事实,有时候并不一致。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个事实,法官显然不会支持我们。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起诉前一定要看清楚到底有没有征收决定。


如果既有征收公告,又有征收决定,我们也要仔细核对。因为有些征收公告中会增加征收决定中没有的内容,或者与征收决定所载明的内容不一致(比如擅自扩大了征收范围等),对我们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按照最高法院的裁判要旨,被征收人以征收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相符为由提起诉讼的,都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有理,也需要用证据说话,并说出个所以然来。最高法的审判案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我们老百姓一定要辨别清楚什么是征收公告,什么是征收决定书,思路清晰、有理有据进行维权。这样有针对性的维权,才有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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