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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西藏干部职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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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藏一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咨询双重享受关于休假、夫妻两地分居假问题。
网友留言截图
网友留言:您好领导,咨询的问题是按照文件规定休假天数以户口籍贯为主,本人籍贯为区外休假天数为50天,因夫妻两地分居休假天数可多享受十天,共60天,想咨询二者是否可同时享受?或有文件规定不能同时享受吗?
对于网友所反映的问题,昌都市委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官方回复截图
官方回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当地职工(不含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假期30天;进藏职工和夫妻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地职工,科级及以下干部、助理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工勤人员假期为40天,县(处)级干部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假期为50天,地(厅)级以上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假期为60天;在三、四类区工作的职工,在上述假期基础上,再分别增加10天、20天”;“干部职工休假的往返路途时间由原来规定的不超过15天改为不超过10天,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自行掌握”等规定,结合您反映情况,该网民假期为40天,加上10天路途,共计50天,无法累计享受夫妻两地分居情形的休假待遇。同时,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并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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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常川
编审:赵江丰
编辑:索朗央宗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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