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市场监管局处理投诉举报不合法的三大情形
市场监管局因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不合法是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履职不合法有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三大情形,小编结合两个因投诉举报产生争议的行政案例,对市场监管局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不合法的情形进行分析。
市场监管局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不合法的三大情形
因投诉举报产生争议的两个行政诉讼案例
案例1.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范某某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1日,海淀市场监管局接到范某某投诉举报,称超市发玉泉路店销售的越橘白兰地露酒中含有越橘汁亦非普通食品原料,红腹锦鸡露酒配料中含有越橘叶、荨麻、橡树皮并非普通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要求查处。
同日,海淀市场监管局对超市发玉泉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越橘白兰地露酒及红腹锦鸡露酒。海淀市场监管局一并调取了进货台账、厂家资质、检验报告等材料。2019年11月7日,海淀市场监管局作出立案决定。
2020年2月28日,海淀市场监管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对该案予以撤案。2020年3月17日,海淀市场监管局向范某某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范某某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
海淀市场监管局针对当事人的举报,仅以朝阳市场监管局复函内容及进口新食品原料未经评估为由,认定范某某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并未对范某某的上述举报事项履行了充分的调查义务,据此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投诉举报告知书,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2.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王某某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9日,王某某向红桥市场监管局提交《价格违法举报信》,举报治达公司存在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定价原则的行为。
2020年4月24日,红桥市场监管局作出被诉《对〈价格违法举报信〉的回复》,告知王某某“你在本次举报中涉及的本人购房款退还事宜,请说明要求退还款项的构成,以便我局确定是否属于价格投诉,并按照投诉程序处理。”
王某某收到被诉回复后,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红桥区政府)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并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实体驳回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王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
红桥市场监管局针对王某某提出的责令退款事项,未履行法定职责。红桥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举报构成重复举报,作出被诉《对〈价格违法举报信〉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红桥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实体驳回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亦属不当,一并予以撤销。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 消费书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赵静
实习编辑 | 曾佑胜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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