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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35%税负差距并非无中生有

2016-12-30 聂日明 新京报评论
 中美制度有差异,将福耀在中国的经营直接等同于在美国经营,显然是不妥当的,而且税收制度本身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


文/聂日明 



 曹德旺批评中国企业税负高的话题热了好多天了。近日舆论又发生反转,有媒体发文指出,中国企业的实际税负并没有像曹德旺所说的那样,从福耀玻璃2015年的纳税数据来看,中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仅比美国高10%左右,与曹德旺说的35%还差老大一截。


这篇文章的观点并不是原创,主要内容是源自网上的一个写作团队——财务舞弊研究组,他们主要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情况。这个研究组对曹德旺言论的回应用的也是福耀玻璃的上市公司年报数据。然而,这篇文章(以下称“财”文)的数据虽然多,但使用的并不准确,并没有体现出他们自己所声称的专业水准。




首先,对比中美两国的企业税负,应该采用同行业、同等经营水平在不同国家经营时的纳税数据,最好是同一家企业在两国的子公司。2015年的福耀主要在中国经营和纳税,这篇文章用福耀在中国的经营数据(收入与利润)和美国的名义税负来匡算福耀在美国可能的纳税规模,以此与福耀在中国的纳税做对比。


这种对比至少犯了两个错误。第一,福耀是一个盈利的企业,并且营业利润率高达收入的22%。中国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并不高,最近五六年,更有很多企业都挣扎在盈亏线上。美国对企业只征所得税,这些公司大多不需要缴税(或缴税很少),但中国的企业是逃不掉的,只要有收入和财务活动,就得缴税,税务部门不管企业赚不赚钱,增值税、消费税是必须要缴的。如财文计算,福耀在2015年缴纳了8.97亿的增值税和1.12亿的营业税费,这些都是在利润前就列支。企业不赚钱,还要交税,这就是近来“死亡税率”讨论的重要背景。


第二,中美制度有差异,将福耀在中国的经营直接等同于在美国经营,显然是不妥当的,税收制度本身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例如通过跨国利润转移等规避税收,在美国,福耀的利润可能用不着做得这么高,自然也缴不了这么多的税。




笔者查阅了美国的明星企业苹果、固特异轮胎和康宁三个公司最近两个财年的财务数据,这三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占税前利润的比重分别为26%、38%和10%,占其总收入的7.3%、1.4%(上一财年为10.1%)和1.6%。相较之下,福耀缴纳了10.09亿增值税、营业税费和4.35亿所得税,合计占到所得税前利润的47.5%和营业收入的10.9%。


以税收占利润和营收的比重衡量,与苹果相比,福耀的税负分别高了83%和49%,和其同行康宁相比,分别高了380%和581%(上一财年为55%和-3.5%)。虽然这种对比没有考虑到公司跨国经营等现实,但已经可以显示出中国企业的实际税负比美国高35%并不夸张,以企业税后利润与缴纳税收对比,中国远远超过美国是显而易见的。



再次,从纳税总量上看中美企业税负则更为直观。中美全口径宏观税负相近(中国甚至略有超过),美国针对企业征收的税收只有企业所得税,由联邦和州(及地方)两级政府征收,2013年分别为2735亿美元和870亿美元,共占联邦、州及地方政府财政总收入的6.44%。


中国面向征收的税种很多,仅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计算,2013年就占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59%,中国企业的税负可见一斑。考虑到大量非正规的摊派、乱收费以及税收征管的随意性,中国企业的生存环境比美国要艰难得多。


  □聂日明(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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