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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还要多少产妇死亡才能让悲剧不重演?

2017-09-06 媒记君 媒记

老舍曾在《抱孙》里讲过一个关于接生的故事,“王老太太”为了得个大胖孙子,先是不愿让儿媳去医院剖腹产,到了医院也不肯签字。由于种种愚昧的观念,最终孙子和儿媳都死于非命。

 

大半个世纪过去了,相似的悲剧仍在重演。

 

8月31日晚,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从楼上坠下身亡。

 

医院在微博发表声明,称产妇马茸茸因疼痛躁动不安,多次向家属要求剖宫产,医院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情绪失控,跳楼身亡。


之后,又公布了《授权委托书》和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剖腹产的《护理记录单》等文件,以及监控视频截图。

 

 

监控视频也被媒体曝光。视频中,产妇曾多次走出产房,表情痛苦,两度跪在地上,家属将其扶起劝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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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丈夫延壮壮则发布声明,推翻了院方声明,称在产妇提出剖宫产要求时,家属已经同意。但医生说孩子马上就要生了,不需要剖腹产。马茸茸母亲在接受采访时也给出了同样的说法。延壮壮的堂哥告诉财新记者,家中经济情况没有问题,不会为了费用高而拒绝做手术。

 


针对被曝光的监控视频,家属通过北青网二度发声,认为监控画面中并未记录声音,监控中产妇不是下跪,是疼痛时的下蹲动作,并不是向家属下跪要求剖腹产。

 

家属、医院就“谁拒绝了剖腹产”各执一词,但舆论似乎正一边倒地支持医院,认为家属撒谎的可能性更多。也有医学专家认为护理记录只有三次,如果医院拿不出更为详细的产程记录内容,意味着医院可能存在失职。目前,榆林市卫生局已介入调查。


这个事件确实人神共愤。很多网友和自媒体的讨论都围绕着这样的关键词:“渣男”、“傻逼家属”、“不到生孩子都不知道嫁的是人是狗”……


不过除了愤怒的宣泄,我们还应该要思考一下这些问题:为什么家属不签字,医院就不能做手术?在分娩过程中,意识清醒的产妇到底有没有自主选择权?现行的制度是否合理,有什么值得向国外学习的地方?……



“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这合理吗?


按照榆林市第一医院的说法,之所以没有给产妇做剖宫产,是因为家属拒绝,并且两次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确认顺产要求。

 

为什么产妇都疼得跪下请求剖腹了,都无法获得手术的权利?为什么如何生孩子不能由自己选择,而是由不能体会到疼痛感、甚至没有血缘关系的“家属”来决定?

 

就像果壳网主笔游识猷所说:

 

在国内生孩子,最操蛋的一件事就是,家属有话语权,医院(及后面的卫生部医保局)有话语权,但是生孩子的产妇本人常常实际上没有多少话语权。

 

大家都有充分的理由叫产妇坚持一下。而需要忍痛坚持的产妇自己,没有什么决定权。痛得要命这种事,不算充分理由。

 

这样一桩令人心寒的惨剧背后,是施行已久的家属签字(手术知情同意权)制度。为产妇感到心痛之余,也应当审视背后的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手术知情同意权制度源起1982年卫生部发布的《医院工作制度》第四十条“施行手术的几项规则”,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同意签字。而后,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这套制度下诞生了“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的通行惯例,医院用这种防御性措施进行自我保护,以免患者死亡后家属闹事。但这样的“传统”导致一些产妇在生产过程中丧失了选择权利,殒命产床之上,最典型的就是李丽云案。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

 

肖志军事后不停说,“是医院害死我老婆的啊!”

 

当时院方代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不断有医生在做肖志军的思想工作,希望他能签字,“我们医院能够做的就是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否则院方要承担手术的风险和责任。”

 

最终,孕妇李丽云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时有关“一个人的生命完全取决于另外一个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医院是否应该忽略法律限制救死扶伤”、“现行医疗法律制度是否存在设计硬伤”等话题引起了强烈讨论。

 

李丽云用她和她孩子的生命,换回了被称为“肖志军条款”的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权——“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然而,十年之后,关于家属签字制度的讨论再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不同之处在于,产妇签署了《授权书》,由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而且医院声明中指出产妇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

 

问题又来了,不到生死存亡的关头,产妇自己的意愿就没有任何作用吗?因为一纸《授权书》,意识清醒的产妇就无从选择自己的分娩方式吗?

 

签署授权书是惯例,但在签字时谁会知道之后会经历些什么。如果仅仅是因为签了字,自己的命运就被掌握在别人手中,没有一丝反悔的余地,这对于每个可能会遭遇相似情况的女性来说,都是一抹难测的阴影。



 

其实并非没有余地。卫生部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明确规定,对那些按照规定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才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该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由其他人代签。

 

《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明确患者为第一知情同意权人,在患者不宜知情决定时由家属知情同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也指出,授权他人并不导致本人丧失决定权,“从授权内容看,并没有放弃本人决定权。正确理解是:被授权人此时有权签字决定手术,本人也有权决定!”

 

还有不少网友认为医院可以让产妇撤回授权书。在澎湃新闻的报道中,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撤回授权书需要产妇写书面陈述,但此前没有过撤回的案例。


从现实层面来看,在医患关系紧张,医闹事件不断的当下,医院不敢铤而走险。若家属明确反对,医院执行手术一旦出现意外,家属很可能会闹事。于是医院在态度坚决的家属面前让步,采取更加稳妥的做法,以自保为先。

 

“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医院避免了风险,却牺牲了产妇、患者面对未知痛苦时的自主权利。就算医院不用承担法律的指控,也很难撇清所有责任,而产妇之痛折射出的制度缺陷同样值得重视。



产妇的权利谁来保障?

制度进步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在榆林产妇跳楼事件中,舆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医院和家属究竟谁该负责,以及“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手术”的制度是否合理,可是却忽略了一点——产妇自身的权利谁来保障?

 

“今日话题”在文中指出,与国内强调家属意愿不同的是,在欧美国家,在手术协议上签字的都应是病人自己,除非病人失去了这种能力。



知乎用户谈到自己在美国的生产经历

 

雷斯林也在文中提到:

 

在美国,当需要进行手术时,只要病人头脑清醒,只要病人签字即可,家属的签字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若遭到家属反对,便由医院设立的“道德办公室”作出最后决定,一般办公室都会采纳医生的意见。

 

公号“超级生活”也写道,加拿大医护一定是先征求病人本人意见,除非是病人没有了意识,否则是不是剖腹产,要不要打止疼针,先征询孕妇的意见。

 

除了对产妇个人意愿的尊重程度,在无痛分娩技术的普及方面,国内外的情况也差异巨大——而分娩痛苦正是导致马茸茸自杀的重要原因。

 

根据公号“西洋参考”的文章,时至今日,仍有近半中国产妇选择剖腹产,而国内外诸多研究已经证明:相比自然分娩,剖腹产的产妇患产后严重并发症的风险增加了3倍之多



图片来源于凤凰WEEKLY

 

怕痛,是很多中国产妇要求剖腹产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相比存在一定风险的剖腹产,无痛分娩技术早在20年前就已成熟。

 

“丁香园”在《无痛分娩这项技术,全中国只有 1% 的产妇享受过》一文中提到,在今天的中国,只有不到 1% 的产妇能够采用无痛分娩,而在美国,无痛分娩的比例高达 61%。

 

对于大部分中国产妇而言,“无痛分娩”还是一种“奢侈”,只有极少数地区把这项技术纳入了医保范围,而在某些地区,无痛分娩甚至尚未列入收费目录。



在 2004 年《人民日报》的文章中,曾讨论了无痛分娩技术难以开展的原因:麻醉医生缺乏;需要医院增加投入,降低的剖宫产率却减少了医院收入;政府部门又采取了不赞成不反对的策略。

 

美国的妇产科学院发布于 2004 年的一份共识文件中写道:分娩造成了大多数产妇剧烈的疼痛,在我们医生的眼皮底下让产妇经历如此剧烈的疼痛而不给予已被证实是安全有效的镇痛治疗是不人道的。

 

正如李银河所说,“产妇分娩是否痛苦,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为产妇减轻痛苦,是对生命个体的尊重,也反映了一种生育文明”。

 

从李丽云案到马茸茸自杀事件,十年过去了,产妇的悲剧却仍在重复,也许在舆论热议的背后,推动制度的进步,才能真正避免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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