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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公布!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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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 新疆:促进就业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各类企业发展,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将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对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考核评价内容,发挥国有企业吸纳就业的引领示范作用,吸纳带动更多就业。
  • 新疆: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实行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或者培训,使其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

对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劳动预备制培训,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 新疆明确技工院校毕业生考公、参军等学历相应待遇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将技工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保障办学经费、师资、待遇,统筹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技工教育发展。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围绕产业发展、企业需要、个人需求制定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开展多元化、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公务员招录、参军入伍、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以及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面,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就业创业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支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培训,以及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 新疆:保障就业公平,不得在户籍、地域等方面设置限制性条件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条件和公平的就业机会,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等方面歧视性内容和限制性条件的招聘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户籍制度、用人制度、档案服务等方面改革,畅通人力资源社会性流动渠道,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等方面设置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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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疆日报微信,综合石榴云/新疆日报

监制/ 闫文陆

编辑 / 袁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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