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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喜欢把钱放电饭煲内,我就拿了”
2023年5月初的某个晚上,被告人刘某趁着夜色独自到长顺县广顺镇某电动车门店后门处,拧开后门门把手,径直进入店内疾行数步,再趴在地上沿着墙壁爬行,将监控电源插头拔掉,随后熟练地将被害人梁某放在电饭煲内的4800元盗走。
经调查发现,被告人刘某之所以对该店铺如此熟悉,是因为被告人刘某曾在该店铺务工一年有余,不仅熟悉店内环境、视频监控范围,还熟悉被害人梁某将货款存放在电饭煲内的习惯。囊中羞涩缺钱用的被告人刘某便产生了到原雇主店铺中盗窃的想法,并付诸行动。
案发后,被害人梁某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家庭困难且平时表现较好,务工期间老实肯干,自愿出具谅解书。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刘某犯罪所得4800元,依法予以退赔被害人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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