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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帮忙“取”钱,这也是犯罪?

公正司法的 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3-11-10

案件情况:


2022年12月底至2023年1月初,被告人吴某、杨某、杨某明、杨某林为赚取佣金,由吴某联系好他人,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为他人支付结算提供帮助,并持卡配合他人将涉案账户内的犯罪所得取现转移。四被告人配合他人取现转移犯罪所得50000元至148000元不等,杨某、杨某明、杨某林非法获利1500元至6000元不等。


庭审纪实:


2023年7月27日,该案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四被告人面对自己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在最后陈述阶段,四被告人面对家人和法庭,十分懊悔。


被告人吴某陈述:“我与其他三人从小在一起长大,本次犯罪行为都是因法律意识淡薄,以为我是帮助他们赚钱。现在知道我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很后悔。但是时间不能倒流,以后服刑完出去后,我会监督好自己以及身边的朋友家属不要犯罪,以自己做好宣传。”


被告人杨某陈述:“当初以为说是帮别人取钱不是犯罪。因我一时糊涂违反了法律法规,经过今天的审判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悔恨自己犯的错,给社会和家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请求法庭给我一次机会,从轻处罚,以此告诫身边的朋友千万不能以身试法,从今以后,我定将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争取做一个好儿子、好父亲、好丈夫。”


被告人杨某明陈述:“我内心深深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以后我会好好改造,好好做人。”


被告人杨某林陈述:“经过我这段时间的学习,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以后我将好好做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经审理查明后,该案当庭宣判:


被告人吴某、杨某、杨某明、杨某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被告人杨某、杨某明、杨某林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有话说:


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增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为此类犯罪的关联犯罪也呈上升趋势。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违法成本较低,所获经济利益较大,抱着侥幸心理触犯法律底线。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是不要试图“赚快钱”、“赚容易钱”,从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二是务必抱有警惕心理,抵制诱惑,拒绝成为赃物处理的“中介”;三是正确保管、合理使用自身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结算账户,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触犯法律底线。




来源:龙里法院      编辑:尚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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