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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婆拿到700多万元动迁款,却陷养老困局;93岁老人起诉60多岁子女...矛盾来自于此→

上观新闻 2023-11-30

一起赡养纠纷中

原告是93岁的钱阿婆

被告则是她的三个子女

也都是年过六旬的老人


另一起纠纷中

82岁的程阿婆

将老房征收的700多万元

补偿款中的一半多

也就是400多万元给了小儿子

200多万元给了大儿子

各分两个女儿50多万元

最后,老母亲自己无钱养老



静安区是目前上海老龄化程度最深的区之一,重阳节到来前夕,静安法院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该院2016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审理的112件赡养民事案件纠纷中,原告年龄为60周岁以下的案件为7件,原告年龄为60-69周岁的案件为20件,原告年龄为70-79周岁的案件为27件,原告年龄为80-89周岁的案件为38件,原告年龄为90周岁以上的案件为20件,年龄最大的原告为101周岁。



从这组数据可以看出,涉诉主体高龄化趋势明显,原告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案件超过五成,9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涉案量与60-69周岁的低龄老人涉案量相当。进一步剖析就会发现,这些案件的背后是一连串的社会问题:子女为何不愿支付父母的赡养费?都市“打工人”越发忙碌的当下,老人的精神需求如何满足?随着上海人均寿命提高,“老养老”现象将愈加普遍,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老人处置财产时“偏心”使自己陷入困局


老人选择到法院打官司,一个重要原因是要求子女支付,或支付更多赡养费。尤其是随着年岁增长,老人基础性疾病增多,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类看病就医的必要开销较大,他们除养老金、退休工资、政府补贴或者社保之外往往无法获得其他收入,一旦产生额外开销就只能向子女开口,协商不成,只能诉至法院。


不过,在静安法院看来,在105起涉老赡养纠纷中,原被告双方之间除了赡养费是否给付或者给付数额多少意见不一之外,往往还存在着更深的矛盾,比如多个子女之间平时就存在矛盾。而这些矛盾的形成通常并非一事之过。


2021年,82岁的程阿婆将老房征收补偿款中的一半多给了小儿子,200多万元给了大儿子,两个女儿各分50多万元,想着轮流在四子女家中居住养老。


但程阿婆在大儿子和一个女儿家轮流居住两月后,便因生活细节与子女家庭产生矛盾,无奈之下从2021年开始便住在小儿子家。然而,因为经济纠纷,小儿子的房屋被拍卖、背负了外债,现与程阿婆在外租房居住,亦无力承担租金。


大儿子和两个女儿表示程阿婆一直私自贴补小儿子,拒绝承担赡养责任。程阿婆对当初分配动迁款一事十分后悔,希望子女能念在拿到动迁款的份上支付赡养费且常看望自己。


本案经调解,最终形成的调解方案为:各子女均给付程阿婆赡养费每月800元。调解后,法院仍持续监督子女赡养费的履行,并指导子女经常看望程阿婆,合力营造良好和谐的家庭氛围。


静安法院指出本案系因老龄父母提前处置大额财产分给子女造成无力养老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很多老人认为自己年事已高,想提前将财产处置分配给各子女,但没有订立书面协议,造成日后因家庭矛盾等问题自己没有经济能力养老的困境。或因财产分配在各子女之间不均衡,或因父母对各子女关系亲疏远近等均容易产生家庭矛盾,既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亦存在于各兄弟姐妹之间,矛盾纠葛日积月累,容易造成难以化解的赡养纠纷。法院仔细查明双方矛盾根源,并使母亲意识到“未能一碗水端平”给子女间造成的矛盾,同时细查了各子女实际经济状况,让子女放下恩怨,实际解决程阿婆困难。

“老养老”矛盾突出如何平衡成难点

钱阿婆遇到的则是一起典型的“老养老”纠纷。

在静安法院审理的全部112起赡养纠纷案件中,被告也是年龄在60周岁以上老人的案件为39件,占比已超过30%。和一般的赡养纠纷相比,由于这些案件中的被告也是老年人,自己往往面临着看病、子女无力赡养、需要照管孙辈等问题,有些甚至需要他人照顾日常生活。面对“老养老”矛盾,法院在审理时必须更加注重如何平衡各方利益诉求。


93岁的钱阿婆育有4名子女,其中一子已过世,其余三名子女均已年过六旬。当初老房动迁后,钱阿婆将分得的8.8万元给小儿子用于购新房,并约定由小儿子负责她今后的一切费用。
此后,钱阿婆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后因家庭矛盾于2022年入住护理院,因此产生了每月7000元的费用,而钱阿婆退休金每月约5000元。
因此,钱阿婆起诉至法院要求各子女支付赡养费。二儿子和女儿因为小儿子拿了钱、自身能力不足等原因不愿支付。钱阿婆亦对法官表示,希望子女给自己养老的同时,不想给子女带来麻烦。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庭达成协议:小儿子给付钱阿婆赡养费每月900元,二儿子和女儿给付钱阿婆赡养费每月500元,各方对这个结果均表示满意。

“我们审理的案件中,有的赡养义务人已经70多岁了,自身也患有基础性疾病,对于被赡养人提出的种种赡养诉求,赡养义务人无论从主观或客观上均存在履行困难。”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姚轶捷说。

事实上,在静安法院审理的涉老赡养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仅诉请被告支付赡养费的案件占比并不大,往往将医药费、护理费、房屋租赁费等计入开销来计算赡养费诉请的数额,这也导致有时诉请标的额和结案标的额之间差距很大。

“法院审理时会以满足被赡养人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为前提,但不会苛责赡养义务人一定要满足对方提出的全部要求,而是着重强调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赡养义务。”姚轶捷说,法院主要从其收入、家庭负担能力、经济条件等方面等情况综合酌定。比如,一起案件中,经济条件好的子女就多出点钱,条件一般的可以用劳务代替,平时多承担照顾老人的责任等。

随着上海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养老”现象也将更加普遍,如何应对这个新问题,仍需全社会共同给出解答。

精神赡养成新型诉求但执行难度大

在钱阿婆案达成调解协议后,法官当场组织子女们建了一个微信群,共同沟通交流,还让他们拍摄合影送至钱阿婆居住的护理院。这些做法只有一个目的:修复受损的亲情关系。

这是法官在审理涉老赡养纠纷案件中总结出的一条经验。在静安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超过20%的原告提出了要求子女对其照顾、探望、护理等不同程度的精神赡养请求。在部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法官深入了解情况后,原告表示虽然提出赡养费的请求,但其最终诉讼目的在于要求子女对其精神赡养,希望子女常常陪伴在侧,在感情和心理上能够得到温暖和愉悦,希望子女能够陪同一起看病、旅游等。


92岁的张阿伯和90岁的李阿婆育有三个女儿,她们曾书面约定轮流照顾张阿伯和李阿婆,每次一个月。约定之后,两个妹妹一直信守承诺,但大女儿表示其身体不好,家庭也存在矛盾和客观困难,无法让其父母到其家中居住养老,从未履行赡养义务。故张阿伯和李阿婆起诉要求大女儿向其支付自2022年9月的赡养费每月1000元,且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不少于四个小时。
该案调解未果,后经静安法院判决结案。就张阿伯和李阿婆要求大女儿支付赡养费一节,考虑到两位老人退休金收入可完全负担其医疗、生活支出,且仍有存款等,而大女儿的退休工资尚不足以支付其医疗、养老等费用,故对张阿伯和李阿婆的赡养费用要求,不予支持。就其要求大女儿探望,考虑到原告居住等具体实际情况与需求及被告自身情况等,法院最终判决,大女儿应每月探望张阿伯和李阿婆两次,每次不少于四个小时。该判决之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本案中,作为父母一方,明知无证据证明其现在的收入不足以支撑起日常的开销,但依旧在诉请中要求赡养费。法官判断,他们名为索要经济赡养,实际诉请的是精神赡养。”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白云说,因此在判决后,法院落实审执兼顾的判后保障措施。经回访,大女儿对父母的探望情况履行积极,双方关系亦得到修复。

早在2013年,“常回家看看”就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标志着法律将履行孝道纳入规制的范围内。对于在诉请中提出履行探望义务的案件,法院也会在判决书中用固定的数字规定探望的频率和次数,尽可能清晰地释明“常回家看看”的含义。不过,静安法院坦言,和支付赡养费相比,若当事人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法院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一方面,“怎么算探望”“去探望了几次”都无法考证。另一方面,子女面临着生活、工作、照顾自己的儿女等多重压力,客观上确实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因此若双方矛盾难以缓和、时间规划无法均衡,即使原告胜诉,探望义务的执行仍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修复亲情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和目的

在法官看来,单纯的判决不一定能彻底解决涉老赡养费纠纷,但如果能够修复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那么矛盾也就迎刃而解了。因此,相比于判决,调解在此类案件中有时能起到更好的效果。

82岁的王阿婆与丈夫育有一子一女,因年老患病,经人民法院鉴定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儿子担任其监护人。2022年起王阿婆患有多种疾病,她的退休金等各项收入共计约7.8万余元,日常消费支出共计近10万余元,儿子垫付了缺口费用,但无力继续垫付王阿婆日后的医疗费,女儿明确表示拒绝支付。故儿子作为王阿婆的代理人起诉女儿,要求其承担2022年王阿婆的赡养费,赡养费计算的标准是该年度王阿婆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医疗、生活、护理等日常费用的差额部分的一半。
静安法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该年度王阿婆因患病治疗、护理、生活开销等,其收入确实不足以维护其日常生活。经过人民法院仔细询问老人的患病就医情况,在确定老年病情需长期持续治疗及产生相应费用的实际情况后,经调解,女儿同意向王阿婆支付该年赡养费的差额部分的一半,并在庭后与儿子约定,王阿婆日后的医疗费、护理等费用超出退休金部分均由两人各半承担,定期结算。


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静安法院一审撤诉调解涉老赡养纠纷案件62件,占比接近60%,判决结案的仅占32件。一审上诉案件仅12件,上诉率仅为11.4%,并且近7年的数据显示,二审中未有改判案件,反而二审中当事人依旧会采用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从以上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鉴于家事类赡养纠纷涉老案件的特殊性,调撤仍系主要结案方式,同时撤诉率还高于调解率,判决结案并不是主要的结案方式,还有极少数案件因原告死亡而终结。整体上案件上诉率较低,双方当事人倾向通过一审解决纠纷,服判息诉效果凸显。

为此,静安法院一方面组织法官定期定点深入街道、社区参加普法活动,与银发盾牌项目方合作,一起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提前介入纠纷,争取把赡养矛盾化解在家庭、社区,加强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治理。另一方面针对赡养纠纷涉老案件引入家事调解员制度,融合发挥社区调解的亲和力与人民法院调解的公信力,形成“1+1>2”的解纷合力,在老年人与子女之间建立起良好沟通的桥梁,保障调解结果的可行性和履行率。


本文综合自:上观新闻、静安法院、新闻晨报
作者:王闲乐
微信编辑:泰妮
校对: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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