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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被拘10日!原因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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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3

近日,深圳市光明区一男子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究竟是怎么回事



6月29日21时41分,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报警称,光明区凤凰街道一小区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处置,21时48分明火被扑灭。

现场是一组正在充电的锂电池起火,火焰点燃了室内杂物,主要烧毁锂电池1组和电磁炉2个,过火面积1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起火原因为柯某某违规将私自改装的一组锂电池带入室内充电,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热失控造成火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因个人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公安机关给予柯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有哪些法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第四十八条 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在下列地点停放、放置或者充电:(一)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二)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放置、充电的其他地点。

第一百条 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蓄电池,且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改装电池的行为

可能导致火灾风险增加

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

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请勿心存侥幸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严禁擅自改装!

自觉做到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不进楼、不入户

不在室内对电动自行车及电池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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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广东消防、深圳消防

编辑丨吴欣宜


校对丨章杰飞
审核丨王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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