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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点没晕过去!宁波宝妈控诉:3岁儿上课时受伤,老师竟然…

2017-11-12 东方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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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携程亲子园事件还未落幕,

家长们的心还悬在半空,

宁波一位家长@无助的宝妈 在东方论坛爆料:

3岁儿子在培训机构教室

淌着血上课,伤口触目惊心!



培训机构位于东部新城一商场内,

事发10月29日的英语绘本导读课。

“我当时看到差点没晕过去!”


下课时进教室,看见儿子左手小手臂划伤,伤口从手腕处一直延伸至手肘处,近20公分,触目惊心!据V老师(事发第二天已离职)描述,儿子在小朋友们围成圈跳舞的时候摔倒受伤。此时已离事发过去了一节课。“下课把孩子交给我,轻描淡写和我说了几句对不起之后,这位老师就若无其事的去送其他的孩子了。”


教室里锋利的踢脚线转角


而当@无助的宝妈 调查事情经过的时候,

发现了很多蹊跷之处!


疑点一:晚了整整一节课的通知!

当日儿子手被划开,老师并未第一时间通知我们家长,可怜孩子一直淌着血上课!直到下课时我进教室后,机构的V老师才和我说孩子的手划伤了。我进去时,老师半跪着拉着我儿子的手不知道在说什么,儿子一看到我就不停地说妈妈对不起,妈妈我错了。


疑点二:没开的监控

事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要求看监控,但被工作人员告知“当时”监控没开。我很奇怪,监控可以随时开关吗?回想起前几天在朋友圈疯传的上海芥末虐童事件,我越想越害怕。跟这段监控一起消失的,是我孩子受伤的真相!


疑点三:出奇一致的答案

因没有监控,馆内工作人员打了当日上课的小朋友家长电话,看看有没有目击者,但是得到的结果都是没看见。如果按照老师的描述,当天小朋友们是围成圈跳舞,那么我儿子摔倒这么大的动静,应该有家长或者小朋友看到的,可是所有人都说没看见,这是什么原因?


疑点四:一提上课儿子就害怕

我的儿子他之前一直活泼可爱,对英语学习充满了兴趣,上课都是非常积极的。因为这件事受到很大刺激,现在一提到上课,他就很害怕,表现的非常抵触。我交给你们一个孩子,现在却身心俱伤。因此,我们提出退还学费的要求。可笑的是当初明确告知赠送(其他上课的家长都可以作证)的点读笔,需要花1480元购买,并且不能退!



半个月过去,

儿子手臂的伤痕还是清晰可见,

儿是娘的心头肉啊。

但是更为令人气愤的是,

当事机构只愿赔偿333元


“简直是笑话,试问我给这位老师您10倍的钱,让您的孩子划上一刀你可愿意?!我们要的是公道!”



网友热议


@智叟:咋就不说说手臂上的划痕怎么弄的?小孩子连连认错就不能昭示错在哪?人家给333元也是寓意着伤痛尽快散去。


@七喜可乐:凭心而论,做为一个孩子的母亲,看到孩子受的伤,这个心疼是不言而喻的。现在的家庭都不缺这点赔偿钱,要的是个态度,一个积极解决的态度。当然做为教育机构,伤害孩子的事情谁都不愿意其发生的。但既然发生了,还是希望能拿出诚恳的态度,妥善的解决,将伤害降到最低!


@阿助:他这算处理了?给他300块,去划她孩子十刀,行不行?这个老师是不是一开始就想辞职啊,刚好有个由头,这就直接辞职了?事情不是还没处理完吗?


@人在联丰:孩子划开是心疼。 这个年龄的孩子最好动。 我家孩子在一周岁半的时候,晚饭前可能自己搬凳子想看窗户外, 内唇磕到窗台上了。 坐下来吃饭的我发现他嘴里有水滴掉下来,一看我的妈呀, 下内唇是拉了很长一个口子, 血在往下滴。 自己忙着做饭, 没顾着他, 他也没哭没喊疼。 想想自己也够粗心的! 当初没去医院缝针, 现在内唇有点翻突起!


@jy02221629:首先非常同情楼主儿子的遭遇,容纳小孩的场地绝对不允许有这样的安全隐患,机构实在太大意了。发生事情以后消极对待赔偿333元这等于是打发乞丐,做法不能忍。建议投诉上级监管部门,搜集有利证据做好打官司的准备(如果你没那个精力当我没说)。另外第三点送的东西最后变买的,这个其实很好理解。就好比你办理充值卡充2000送500,你消费了1000以后你跟老板说我不想办卡了剩下1000退给我,OK 老板同意退你,那么你觉得多出的500是应该送你呢还是应该送你呢?


@xjxvincent:培训机构设施有问题,桌子边缘应当用橡胶包裹才对。支持楼主举报


目前培训机构尚未公开回应。



培训机构如何担责?


未满10周岁的小孩,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侵权责任法》第38条对教育机构如何承担责任作了规定,即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儿童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大致包括四种情形。


1、因教育机构的过失致使儿童遭受人身损害。如因教育机构的过错致使应该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被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彻底消除而发生儿童伤害事故者。此时,即便有关责任人承担了刑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但两种责任并行不悖,不因有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免除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民事责任。


2、因教职员的故意造成儿童人身损害。常见的此种情形是教职员工殴打儿童,体罚学生造成人身损害。


3、儿童对儿童造成的人身损害。由于未满10岁,许多小孩完全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时常发生一小孩将另一小孩推倒、抓伤,有时甚至于造成另一小孩残疾。当然,游戏中也常发生小孩受伤致残的情形。


4、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引起的儿童人身伤害。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除非法律有例外规定,通常可以免责。


监控为何总在关键时刻掉链子?

勇于承担,才能走的更远。

领导说了,你点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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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东方论坛、法律快车等|编辑:苏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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